2014年司考《民法》复习攻略16

2014-10-29 11:49:04 字体放大:  

2014年司考《民法》复习攻略16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将意欲实现特定私法效果意思予以表达的行为。

二、意思表示的类型

(一)明示意思表示和默示意思表示

(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三、意思表示的要件

(一)客观要件--表示行为

(二)主观要件--内心意思

按私法自治的要求,作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应当是内心意思和外部表示相一致、相统一。但是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所在多有,因此便产生一项特殊的基本问题:表意人应当具备何种主观要件,便可以将外部表示所呈现出的意思归于表意人之"内心"意思进而赋予其法律效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民法理论上将表意人之主观意思细分为三个要件:

1、行为意思,即表意人自觉的从事某项行为。若行为人的表示不是其自觉自愿地实施的而是在丧失了知觉或者完全被他人所控制的情形即欠缺该种意思,例如被人麻醉后按指印或者被人强制着按指印,均应欠缺行为意思而不构成意思表示。

2、表示意识,即表意人意识到其表示行为具有某种法律行为上的意义。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外部行为具有某种法律意义、当然也并不预期其会引起法律后果而实施该行为时即欠缺表示意识,而不构成意思表示。例如不知道某地正在进行拍卖活动,而向熟人举手打招呼之举手不能被作为竞买的意思表示。

3、效果意思,即表意人有想要以其表示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意思。

四、意思表示瑕疵

(一)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

(二)欺诈

所谓欺诈,是故意把不真实的事实当作真实的事实来进行称述从而使对方陷于认识上错误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迎合其意思的意思表示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1、在欺诈人方面

(1)须有不实陈述等欺诈行为。

(2)须有欺诈故意。

2、在被欺诈人方面:

(1)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

(2)须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

(3)须该意思表示迎合了欺诈人的意思。

(三)胁迫

所谓胁迫是指故意不正当地对表意人预告危害从而使其陷于恐惧而作出迎合其意思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为:

1、在胁迫人方面:

(1)须有胁迫行为存在。

(2)须有胁迫的故意。第一,须有胁迫相对人使之产生恐惧的故意;第二,须有使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即胁迫的目的在于使相对人作出迎合性意思表示。

(3)须预告危害属于不正当。

2、在被胁迫人方面:

(1)须因受到胁迫而产生恐惧。

(2)须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

(3)须作为迎合胁迫人之意思的表示。

(四)乘人之危

因危难处境被他人不正当利用,不得已而作出对自己严重不利的意思表示,是乘人之危而实施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

1、在乘危人方面

(1)须乘人之危。

(2)须有乘人之危的故意。

2、在危难人方面:

(1)须危难人被迫进行意思表示。

(2)须危难人迎合乘危人的意思进行意思表示。

(3)须后果对危难人严重不利,违反了公司原则。

(五)错误

所谓错误是指表意人主观认识和客观表示不相一致的情形。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错误,但却规定了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解释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错误认识,命名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据此重大误解的要件为:

1、须有错误认识。

2、须当事人对错误认识不知。

3、须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

4、须错误在性质上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