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三卷》民事法讲义5

2014-11-03 09:59:41 字体放大:  

2015司法考试《三卷》民事法讲义5

占有保护请求权

《物权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了对侵害占有的公力救济。其法律精神是,占有本身虽然不是权利(当然,也不是物权),仅为一种事实,但体现了一定的物之归属秩序,为了维护社会平和、促进物尽其用,只要是占有(不管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也不管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均受保护。侵害占有的,在债权法上,占有人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返还。在物权法上,占有人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分为三种:①占有回复请求权;②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③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消除危险)。

1.占有回复请求权。指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有,返还占有物。构成要件有四:①占有被侵夺。侵夺,指违背占有人的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见【例1】)。②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无论其为有权或无权占有人、亦无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占有人)(见【例2】)。③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须注意两点:(a)侵夺人须仍为现在占有之人。否则,若侵夺人不再是现在占有之人,则对侵夺人无占有回复请求权(见【例3】)。(b)对侵夺人的概括继受人(无论其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主张占有回复请求权。但是,对于侵夺人的善意特定继受人,不得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仅对侵夺人的恶意特定继受人,可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见【例4】与【例5】)。④须自侵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一年期满未行使的,占有回复请求权消灭)。

【例1】甲遭乙胁迫将汽车出卖给乙并交付,半年后,甲起诉撤销买卖。①甲可对乙行使《物权法》第34条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民法通则》第92条的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②甲对乙无《物权法》第245条之占有回复请求权,因乙未侵夺甲之占有。③千万记住:没有侵夺(法条用的是“侵占”),就没有占有回复请求权。因胁迫、欺诈而移转占有的,均不构成侵夺。

【例2】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丙霸占该房屋。①丙侵夺了甲之间接占有,甲可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要求丙将房屋的占有返还给乙。②丙还侵夺了乙之直接占有,乙可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③记住: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均受保护。

【例3】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3年,租期届满后,甲不愿续租,乙拒不返还房屋。甲请人将乙打走后,将房屋出租给丙。①甲系侵夺人,丙系占有继受人。②甲将房屋出租给丙,甲系间接占有人,甲仍为房屋的占有人,故乙可对甲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③丙系占有的特定继受人,若丙为恶意,乙亦可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③须注意:假设甲从乙手中抢回房屋后,将房屋出卖(赠与)给丙,并交付,则甲的占有因交付而消灭,侵夺人甲不再是房屋的占有人,乙就不能对甲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强调一遍:侵夺人须为现在之占有人(直接占有人或间接占有人),才能对侵夺人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例4】黑老二甲租赁的房屋被黑老大乙霸占。3个月后,乙被自己的情妇枪杀,乙的私生子丙继承了乙的全部遗产。①乙侵夺甲的占有,丙系乙之占有的概括继受人,乙有权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②概括继受人(如通过继承、企业合并取得占有)须承受直接前手占有上的瑕疵,无论概括继受人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对其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例5】甲租赁的房屋被乙侵夺,乙将该房屋出租给丙。①乙系侵夺人,丙系占有的特定继受人。②因乙仍为现在占有人,故甲可对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乙可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向甲移转占有。也可从丙处取回房屋,然后乙现实交付的方式移转占有。③由于丙为占有之特定继受人,根据通过观点,若丙为善意,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甲对善意的丙不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若丙为恶意,甲可对恶意的丙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③再前进一步:假设丙为善意,丙又将该房屋转租给丁。即使丁为恶意,甲对丁也不能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特别提示】占有回复请求权中的一个特殊规则:交互侵夺。举例说明之:2012年3月1日,甲占有的游艇被乙盗窃,2012年10月1日,甲发现乙占有该游艇,将乙暴打一顿,强行从乙手中取走该游艇。①3月1日乙侵夺了甲的占有,10月1日甲又侵夺了乙的占有,这就是交互侵夺。②按照前述占有回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甲于10月1日侵夺了的占有,乙有权对甲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但是,通说观点确定的规则是:甲的占有被乙侵夺后一年内,甲又侵夺了乙对该物的占有,作为一种例外,乙对甲不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③假设甲不是于2012年10月1日,而是于2013年4月1日侵夺乙对该游艇的占有,因为甲的占有被乙侵夺已满一年以上(甲对乙的占有回复请求权已经消灭),乙的占有已经稳固,则乙对甲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

【特别提示】占有回复请求权使得占有脱离本权获得独立保护,其法律意旨有三:①通过保护占有,保护占有背后(以占有为内容的)物权(见【例6】)。②通过保护占有,保护占有背后的债权(因债权人不能享有物权请求权)(见【例7】)。③维护社会平和即物的归属秩序,禁止任何人以法律禁止的私人力量擅自剥夺他人的占有(见【例8】)。

【例6】甲欠乙钱到期不还,乙带人闯入甲家,强行将甲祖传的花瓶取走抵债。①甲可依照《物权法》第34条起诉,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可是,若甲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是花瓶的所有权人,甲要承担败诉的结果。②还好,甲还可依照《物权法》第245条起诉,对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只要甲能证明乙侵夺了自己对花瓶的占有,甲就能胜诉,要回花瓶。③可见,占有回复请求权实在是一种保护占有背后之物权的快捷方式,物权人有时也会用到它。这是占有回复请求权的第一个功能。

【例7】甲将手机借给乙,丙从乙处抢走手机。①乙不是手机的物权人,乙无权依照《物权法》第34条对丙行使物权请求权。②但是乙是占有人,且乙的占有被丙侵占,乙有权依照《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要回手机。③通过保护占有,可以保护那些不是物权人的有权占有人,这是占有回复请求权的第二个功能。

【例8】甲贪污某花瓶,被乙抢劫,黑老大丙听说后十分生气,认为乙没有王法,派人从乙处抢走该花瓶。①乙对花瓶的占有虽属无权占有,亦受保护。物权法禁止他人以法律禁止的私力侵夺。故乙可对丙主张占有回复请求权。②无权占有也能获得一定程度的保护(但不能获得终局保护!),如此则可保护社会平和,保护物之归属秩序,防止发生霍布斯担忧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这是占有回复请求权的第三个功能。

2.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构成要件有四:①占有被妨害。指以侵夺以外的方式妨碍占有人的占有。如在他人占有房屋的门前堆放垃圾、在他人占有的车库前停放汽车、产生高分贝的噪音等。②请求人为占有被妨碍者(无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被请求人为对妨害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③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④提出请求之时,妨害仍在持续中。

【例9】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届满,乙拒不返还房屋,甲一筹莫展。邻居丙气不过,每天将垃圾和脏水倾倒于甲占有的房屋门前。①乙虽为无权占有,其占有被妨害时,仍有权对丙提出排除妨害请求权。②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物之归属秩序、促进物尽其用。③甲、乙间的利益调整另有法律途径。

3.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构成要件有四:①对占有的妨害虽未发生,但具有妨害的现实危险。②请求人为占有人(无论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③相对人须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④为请求之时,危险依然存在。

【例10】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届满,乙拒不返还房屋,甲一筹莫展。乙发现邻居丙所有的一颗大树因狂风折断,不久将倒向自己居住的房屋。①乙的占有面临被妨害的现实危险,可对丙主张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要求丙采取措施,消除危险。②须注意:占有保护请求权均不以过错和遭受损失为构成要件;都不适用诉讼时效,不过,占有回复请求权适用一年的除斥期间。

【特别提示】除前述《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外,根据民法理论,占有人还享有自力救济权,包括两方面:①占有防御权。占有人对侵夺或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在客观必要的限度内,占有人有权予以防御。例如:对于抢夺财物的,得为反抗;对闯入房屋的,得为驱逐;对倾倒垃圾于其土地的,得为制止。②占有物取回权。占有的不动产被侵夺的,直接占有人(注意:不包括间接占有人)有权实时排除加害人而取回;占有的动产对侵夺的,直接占有人(注意:不包括间接占有人)有权就地或追踪向加害人取回。须注意:占有辅助人虽不享有《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但占有辅助人可行使自力救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