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精讲:民事法律行为

2014-12-02 17:00:17 字体放大:  

2015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精讲: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侵权、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当得利)

行为和事件区别是以是不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分类:单方行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一定要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行为做出时发出效力如抛弃行为,遗嘱行为)

财产行为身份行为:身份行为原则上不适用代理。

有偿行为无偿行为。

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实践性行为是以交付为要件(定金行为,质押行为,无偿保管,民间借贷,小额运输,赠与两种观点)

要式与不要式:

有因无因

民事法律行为形式:对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在诉讼中又有口头又有书面,一定要以书面为准。

书面证据不一致时,变更原协议的协议优于原协议,

特殊书面形式:

公证: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采用的极少。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必须采用公证形式。

外国人在中国结婚要公证。经过公证的效力高于没有经过公证的效力。

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不用经过审判,直接申请执行。

登记:身份行为:法人登记,结婚离婚登记。不动产。类似于不动产的登记:飞机,汽车等

知识产权的登记:专利商标权登记

登记效力:证据效力有些是生效效力有些是对抗效力。转让是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生效效力。

房屋买卖登记并不是生效效力。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没有登记,有效,如果一方外卖,可以请求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外卖,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即去过户。海船和民用航空器买卖登记是对抗效力(与国际接轨)。

抵押的行为必须要登记,是生效效力。留置权一定要以动产为限。

知识产权登记是生效效力。

推定:

沉默: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

1、欺诈:行为人是不是基于对方的欺诈行为形成错误认识,只是事实上的欺诈不是民法上的欺诈。

如果后果严重是合同诈骗,如果后果轻就是民法上的欺诈问题。

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如到商店买布,边上人推销,买回后很差,第三人???

要区分:如果第三人行为是商场行为人一部分,是托儿,就是欺诈,

如果只是好事的人,不构成欺诈行为。

本应告知而不告知,就构成欺诈。如果不问是否不答。

如果合同领域必须欺诈损害国家利益才无效。如果在其他领域则不同。

2、胁迫:是否产生或加深当事人心里上的恐惧。否则不构成胁迫。

胁迫可能是违法行为可能是合法行为。行为是否合法对胁迫不产生影响。

3、乘人之危:在他人危难之机。提出高利时是乘人之危。无效。

儿子掉水,答应给五万,不构成乘人之危。

合同领域就是可撤销可变更行为。乘人之危在合同法中:国家在交易中没有危难。

被动接受就是主动允诺,如果是主动索要就是乘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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