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笔记:物权的概念

2014-12-15 11:45:30 字体放大:  

2015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笔记:物权的概念

物权的概念

物权的效力:

优先效力:本来含义是讲物权和债权发生冲突时谁优先。

两个都有效,发生冲突时物权优于债权。担保物权优于债权。也有例外:

1、买卖不破租赁。承租债权,卖给丙了,过了户,属于丙了,让乙搬出,但不可以,必须等到合同到期。

2、对国有破产企业在厂房等设定抵押物权时,不能优先清偿,应当优先偿还职工工资,及安置职工的费用。

3、海商法:船舶设定抵押权的,优先权优于抵押权。

两个物权都有效时,哪个优先?原则:

1、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

2、先成立的物权优于后成立的物权。

3、占有物权优于非占有物权。

4、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

5、他物权优于所有权。

所有权与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抵押后,不需要转移占有,没有抛弃权!!后者优先。

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承包经营权,集体享有所有权,但不能强制改变种植品种等。后者优先。

先租后卖时(房屋)要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如果不主张优先购买权时,买卖就生效了,买受人成为新出租人。

先租后抵时(房屋)不需要通知承租人,如果要求实现抵押权时,对承租人没影响。

先抵后租时(房屋)如果要求抵押时,要优先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

先抵后质时(汽车)不存在优先权问题,是重复担保问题,我国法律禁止重复担保。不得在同一财产同一价值设定同一担保。后面的质押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对不同价值担保,却卖了十万块钱,应当是抵押权优于质权,登记物权优于未登记的物权。(马)不需要登记时,占有物权优于非占有物权。均是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没有经过登记的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先质后抵时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占有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

先抵或质后留时留置权优先。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留置权优于其他担保物权。

先留后抵或质时还是留置权优先。质押情况下,如果是质权人本身将东西弄坏了,留置权优先。担保物权人的物上代位权,是可以的。

先抵后典时(房屋)抵押权优于典权。抵押权是登记物权,典权是非登记物权。

物上请求权(也叫物权请求权)

物权的类型:物权法定。种类法定的,内容是法定的,(如果设定交付占有的抵押权不受保护)公式原则,法律规定。抵押权约定交付了,使用行为是否有效,不发生物权的效力,发生相应的民事行为的效力。使用的视为不当得利。

物权的变动:公式方式。房子本来是A的,但证上写着B的,卖给C了,保护谁呢?

应当保护C的所有权(善意第三人),如果是赠与C,就要保护A的。从死亡时起房屋就是继承人的。手续只是被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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