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法条竞合

2014-12-16 15:58:08 字体放大: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常见的情形有: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诈骗罪与其它特殊的诈骗犯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失致人死亡罪与包含过失致人死亡情形的其他犯罪,时造谣惑众罪与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产品的犯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等。

法条竞合主要表现为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具体适用原则如下:

(一)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严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二)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依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分别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1.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通常情况下,应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2.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特殊情况下,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法条中法定刑最重的法条定罪量刑。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法律明文规定按重罪定罪量刑。例如,刑法第149条第二款:"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按普通条款规定定罪量刑,但对此也没作禁止性规定,而且按特别条款定罪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时,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定罪量刑。

例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5条,普通法条)与侮辱国旗、国徽罪(第299条,特殊法条):如果以焚烧、毁坏大量国旗、国徽的方式侮辱我国国旗、国徽的,适用重法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再如,合同诈骗罪(第224条,普通法条)与保险诈骗罪(第198条,特殊法条):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适用重法条合同诈骗罪(不能适用诈骗罪条文)。

又如,****罪(第236条,普通法条)与嫖宿****罪(第360条第2款,特殊法条):如果行为人多次嫖宿****或者嫖宿****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适用重法条****罪的加重情形(第236条第3款)。

注意:如果从立法精神来看,明显只能适用特别条款时,禁止适用普通条款,如军人犯违反职责罪的行为,同时触犯普通条款时,只能适用刑法分则第十章的条款,不得适用普通条款。

此外,如果普通法条明确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只能适用特殊法条。司法考试中常考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1)刑法第233条在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及其法定刑之后指出:"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凡是其他犯罪包含过失致人死亡的,一律认定为其他犯罪。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基本犯情形:多数过失犯罪都包含致人死亡的情形。例如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一些过失犯罪。

第二,结果加重犯的情形:故意或者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包含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例如故意伤害罪、****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抢劫罪等的加重情形,还有大多数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比较:如果不成立结果加重犯,则可能成立其他犯罪或者数罪并罚。例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行为人的其他过失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数罪并罚;非法拘禁、绑架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数罪并罚。

第三,转化犯的情形:即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例如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等情形。

注意:故意伤害罪的法条也有类似的规定,适用上述原理解决法条竞合的问题。

【经典考题59】(2006年试卷二第56题)下列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A.甲遭受乙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防卫过程中一棒将乙****,致乙脑部跌在一块石头上而死亡。法院认为甲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应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

B.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时间捆绑,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

C.甲因对女儿乙的恋爱对象丙不满意,阻止乙、丙正常交往,乙对此十分不满,并偷偷与丙登记结婚,甲获知后对乙进行打骂,逼其离婚。乙、丙不从,遂相约自杀而亡

D.甲结婚以后,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之子乙十分不满,采取冻饿等方式进行虐待,后又发展到打骂,致乙多处伤口腐烂,乙因末能及时救治而不幸身亡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其他犯罪的法条竞合关系及其处理原则。

对于防卫过当,根据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可能成立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在A选项案件中,一方面,甲实施防卫行为时没有认识到会导致乙死亡的结果,所以没有杀人的故意;另一方面,甲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但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乙脑部跌在一块石头上而死亡,所以甲对乙的死亡主观上是过失,即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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