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开庭审理
第四节 开庭审理
一、概说
(一) 含义:指法院于确定的期日,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在法庭上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二) 意义:
1. 是法院完成审判任务的中心环节
2. 是当事人充分有效行使诉权的关键阶段
3. 是法院审判权和双方当事人的诉权相互发生作用最为集中的阶段
(三) 任务、方式&地点
1. 开庭审理必须采取法庭审理形式:审判组织;一定的场所
2. 开庭审理原则上采取公开审理的形式:开庭时间、地点、内容、庭审(除申请不公开外)、宣判
3. 开庭审理必须采取言词审理的形式:法庭上的陈述表达主张
二、审理程序
(一) 庭审准备:
1. ≠审前准备;
2. 包括:审查当事人是否到庭,核对当事人,宣布法庭纪律,告知案由、合议庭组成、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等
(二) 法庭调查(围绕争议点)
1. 当事人陈述
2. 出示证据和质证
(三) 法庭辩论:在法官主持下,依法官指挥进行,存在多个辩点,且与当事人切身利益相关
Ÿ 我国法庭辩论结束后,在评议和宣判前,存在着“休庭制度”
(四) 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当庭宣判和择日宣判
一、法庭笔录:书记员对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所做的书面记录
(一) 一切程序、实体过程都将成为上诉的证据,一般由书记员完成(现又分离出速录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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