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重点17

2014-09-29 11:40:47 字体放大:  

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重点17

(一)法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 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法国封建制时期的法律制度,一般指9世纪上半叶到18世纪下半叶持续近1000年的法兰西王国时期的全部法律。在法国封建制法的形成和发展中,历经三个阶段,即公元9世纪至13世纪以习惯法为主时期、公元13世纪至16世纪习惯法成文化时期和公元16世纪至18世纪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时期,它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2. 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

近代法国法律制度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五部重要法典,再加上宪法,构成了法国“六法”体系。由于法国革命具有彻底性,有一整套成熟的思想理论做指导,所以,革命后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比较系统和完备,较典型地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对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3. 现代法国法的发展。

两次世界大战之间,法国连续遭到三次经济危机的袭击,国内阶级矛盾空前尖锐、复杂。为了应付紧急形势,缩小了议会权力,加强了行政权力,政府的委托立法议案在议会中占据优势。同时,为缓和人民群众强烈的民主运动的压力,于1919年4月和1927年7月。进行了两次选举制度的改革,对原来的法典进行某些修改与补充。判例作用有所提高。法国的法律制度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继续进行变革。

(二)德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 封建法制的形成与发展。

在整个封建时代,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元化是德国法最基本的特点。习惯法、地方法、教会法、罗马法以及帝国法令长期并存。封建时代最著名的习惯法汇编是《萨克森法典》,大约编纂于1220年。其内容主要是关于民事、刑事问题的地方习惯法和诉讼规则,以及调整封建关系的采邑法。封建时代后期出现了一部以帝国名义颁布的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1532年颁布)。该法典共179条,主要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内容,被多数邦国长期援用,在德国封建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

2. 德意志帝国的建立与近代德国法律体系的形成。

1871年后,统一后的德国以原普鲁士邦国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建立了近代法律体系,先后颁布了宪法、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法院组织法、民法典和商法典,成为大陆法系的又一个典型。由于德国统一是自上而下完成的,德国革命带有不彻底性,封建****主义没有受到根本批判,近代德国法律体系也带有很强的封建君主****色彩。与此同时,由于德国具有“潘德克顿学派”的理论基础,德国法相对于19世纪大陆法系其他国家而言,结构更加严谨,逻辑更加严密,概念更加准确。

3. 魏玛共和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1919年,战败的德国进入魏玛共和国时期。由于政体的变化和社会化思潮的影响,德国加快了民主政治的进程:在沿用原有法律的同时,颁布了大量的“社会化”法律,如调整社会经济的法律和保障劳工利益的法律,使德国成为经济立法和劳工立法的先导。

4. 法西斯专政时期德国法的蜕变。

希特勒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将国家政治生活全面纳入战时轨道。在宪政方面,颁布了《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等一系列法西斯法令,废除了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和联邦制,维护希特勒个人独裁和纳粹一党专政。在民事法律方面,颁布了《卡特尔变更法》、《强制卡特尔法》等法令加强对垄断组织的扶持,强化垄断资产阶级对国家政治生活的控制,并且颁布了《世袭农地法》、《德意志血统及名誉保护法》等单行法律,推行种族歧视和种族灭绝政策,巩固法西斯政权的统治基础。在刑事法律方面,原先法律中的民主原则被彻底抛弃,代之以种族主义和恐怖主义原则。

5.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法的变化。

1945年5月8日,纳粹德国战败投降。由于英、美、法三国和苏联对德国的分别军事占领,德国曾长期处于分裂状态,直到1990年10月3日才实现统一。战后西德建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恢复了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法制,并根据1949年波恩基本法确立的和平民主原则,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了修改,使其中的封建因素大为减轻。两德统一后,基本上实行原西德的法律制度,但也根据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若干修改。

(三)日本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 封建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奴隶制时期,日本使用固有的氏族法,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命令和习惯。从大化革新至1868年明治维新前的日本法律制度,其形式、内容及法律观念均受到中国封建法律及其法律文化的深刻影响。

2. 近代日本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从19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日本法开始走上全面西方化的道路,以欧洲大陆尤其是德国法律为模式相继编纂了一系列法典,使日本资本主义法律体系最终得以确立。

3. 现代日本法的发展。

前一阶段经过不断改革:法制建设趋于完备化;后一阶段则与军事独裁统治相适应,法制走向法西斯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法律制度较接受美国法的影响,法律风格有所变化,并建立了以国会为中心的责任内阁制,赋予公民较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而且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立法活动。

日本法以善于吸取外来发达的法律制度见长,体现了东西法律文化的融合。明治维新以前,日本法承袭中国唐代和明代法制的传统,是中华法系的重要成员。明治维新以后,日本加入了大陆法系的行列,以德国法为样板建立了六法体系,但也保留了浓厚的封建因素。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又吸收了英美法的许多精华。因此,日本法同时具有两大法系的特征,在当代社会的法律体系中别具一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