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一卷》宪法学精讲1

2014-10-29 10:53:35 字体放大:  

2015司法考试《一卷》宪法学精讲1

民主集中制原则

1.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实行集中,在集中指导下民主的一个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原则,体现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

2.民主集中制在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中主要体现在:

(1)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因为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的。

(2)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上,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其它的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性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

(二)组成与任期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出人选,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最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③常委会的组成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的职务。

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略有区别的是,下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时,上届人大的任期即告结束。但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时。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会议制度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2个月举行1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2.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3.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顾问,有关部门负责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1人列席会议;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四)职权

1.立法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对基本法律可以进行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宪法和法律解释权

(1)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对各地区、各部门提出属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秘书长交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研究,提出解释方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法律解释。

(2)根据《立法法》43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3.监督权

(1)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经常性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高机关。其主要方式有:听取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进行个案监督、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质询等等。

(2)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①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②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4.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2)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3)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4)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5)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6)决定特赦;

(7)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8)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9)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5.人事任免权

(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程序

1.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①议案的提出。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

②审议议案。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随后分组会议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在下次会议上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③议案的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交付表决的议案。

2.质询。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在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其书面答复。

(六)委员长会议

1.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2.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

3.委员长会议主要工作有:

(1)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2)对于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机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

(3)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1.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组成

(1)各专门委员会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的常设性工作机构。它没有独立的法定职权,其主要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

(2)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它们都是全国人大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由大会通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4)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5)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民族委员会还可以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审议自治区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草案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

3.专门委员会的分类

(1)专门委员会分常设性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两种。

(2)常设性委员会共有九个: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3)临时委员会是根据临时需要设立的,如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这类委员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待任务完成后即撤销。

(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任期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5年,从每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2.权利

⑴出席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权

人民代表按期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并对一切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参与表决。

⑵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权

一个代表团获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代表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有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的权利。

⑶质询权和询问权

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其部、委的质询案;人大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⑷提出罢免案权

全国人大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⑸物质保障权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的职务的时候,国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

⑹言论免责权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⑺人身保障权

①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③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3.义务

(1)遵守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⑵同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⑶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