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一卷》宪法学精讲11
占有的推定
1.占有状态的推定。(1)占有状态的推定(又称事实推定)包括两方面:①占有人的占有在法律上被推定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②经证据证明,占有人在前后两个时间点均为某物的占有人,则推定在这两个时间点之间占有人继续占有该物。(2)占有状态的推定属于证明规则。欲否定占有人系自主占有、善意占有、继续占有的人,须提出反证,****该推定。
【例1】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丙,并交付。丙修理该手机花费200元。①甲为手机的所有权人,丙为无权占有人,但推定丙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②若手机因丙使用而折旧,因丙被推定善意自主占有,根据《物权法》第242条,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只有甲举证****该推定时,甲才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③因丙被推定为善意占有人,根据《物权法》第243条,丙有权请求甲补偿支出的必要费用(修理费)200元。只有甲举证****给推定时,甲才无须补偿这200元。
2.占有权利的推定。(1)占有权利推定的含义。占有人主张其对占有物享有某种以占有为内容的权利,推定占有人享有该权利。换言之,“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见【例2】)(2)占有权利推定存在三个限制:①物的限制。已经登记的不动产,不适用占有权利推定规则(见【例3】)。②人的限制。占有人以他主占有的意思占有,则对于使其占有之人,对该占有人不适用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见【例3】)。换言之,“行使所有权以外之权利者,对使其占有之人,不适用占有权利推定。”③内容的限制。占有权利的推定属于证明规则,具有消极性。占有人不能利用此种权利推定,请求为所有权登记的积极证明。理由:占有权利推定的旨趣在于免除占有人关于本权或占有取得原因之举证责任,并非使占有人因而取得本权或其他权利(见【例4】)。
【例2】甲占有某钢琴,出租给乙,丙对乙主张该钢琴归己所有。①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都适用占有权利推定规则。若甲(间接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钢琴,推定甲为所有人;若乙(直接占有人)以承租的意思占有钢琴,推定乙享有租赁权。②若丙起诉乙,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丙必须提出自己为所有权人的反证,否则,法院应判决丙败诉。
【例3】甲将一套房屋(该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交给乙居住,两年后,甲起诉乙,请求乙返还房屋。①因该房屋登记在甲名下,即使乙主张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也不能推定乙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因为,已经登记的不动产,不适用占有权利推定规则。②即使乙主张自己对房屋享有承租权,也不能推定乙对房屋享有承租权。因为,甲系使乙取得占有之人,对乙享有承租权的主张,不能适用占有权利推定规则。否则,就同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矛盾。按:根据民事诉讼法,在甲对乙提起的返还原物之诉中,若甲证明自己是所有权人,若乙欲阻碍甲的请求,乙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系有权占有人(比如,举证证明自己享有承租权)。
【例4】甲、乙各出资50万盖了一栋楼房,约定按份共有。房屋盖好后,一直由甲居住,且一直未办理初始登记。①因甲占有该房屋,且房屋未经登记,因此,若甲主张系房屋的所有权人,推定甲对房屋单独享有所有权。乙欲否定该推定,须提供反证。②但是,即使推定甲系房屋的单独所有权人,甲也不能仅凭该权利推定,请求登记机关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因为,占有权利的推定仅具消极性。
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物权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241条的意思是,有权占有依照其所处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不能适用《物权法》第242-244条的规定,因为第242-244条是专门用来调整无权占有的。这就是《物权法》第241条存在的价值。
《物权法》第242、243、244条调整无权占有人与物的“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里的“权利人”,不仅指所有人,还包括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和债权人(其他有权占有人)。
1.因使用导致占有物损害的责任。根据《物权法》第242条,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使用的权利。所以,若因无权占有人使用导致占有物损坏的:①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②善意自主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③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导致占有物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2.无权占有人的返还责任。根据《物权法》第243条,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故:①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均向权利人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②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偿付自己支出的必要费用,而恶意占有人无此权利。(见【例1】和【例2】)
【例1】甲将“赤兔马”出租给乙,该马走失,被丙拾得,丙出售给不知情的丁。“赤兔马”在丁处生产小马驹“橘兔”,丁请兽医接生花费300元,丁将“赤兔马”出租给戊获租金2000元。①因“赤兔马”属于遗失物,丁虽为善意,亦不能善意取得该马所有权,丁对“赤兔马”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但为善意占有。②甲、乙均为权利人,有权请求丁返还原物“赤兔马”。③权利人有权请求丁返还天然孳息“橘兔”。④权利人有权请求丁返还法定孳息2000元。⑤善意的丁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必要费用300元。
【例2】甲将“赤兔马”借给乙,该马走失,被丙拾得,丙出售给知情的丁。“赤兔马”在丁处生产小马驹“橘兔”,丁请兽医接生花费300元,丁将“赤兔马”出租给戊获租金2000元。①因“赤兔马”为遗失物,且丁为恶意,故丁不能善意取得该马所有权,丁对“赤兔马”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且为恶意占有。②甲、乙均为权利人,有权请求丁返还原物“赤兔马”。③权利人有权请求丁返还天然孳息“橘兔”。④权利人有权请求丁返还法定孳息2000元。⑤恶意的丁无权请求权利人补偿必要费用300元。
3.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44条应当这样理解:占有物毁损、灭失的:①无权占有人(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应返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请求权基础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即:应返还现存利益。②无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对损失的赔偿规则是:(a)恶意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坏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具有中国特色)。(b)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赔偿责任。(c)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之行为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未超越假想的占有权之行为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3】甲有“赤兔马”,甲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显得异常高贵,乙羡慕不已,窃取该马。不料,该马在乙占有期间因雷击身亡。①乙对马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恶意占有、自主占有。②马因不可抗力死亡,乙对马的毁损虽无过错,仍须对甲承担赔偿责任。③重复一遍:恶意占有人,无论对于占有物的毁损、灭失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④若有人因此得出结论说:“这,这,这不是过错侵权的例外嘛!”他无疑是十分聪明的。
【例4】甲的手机被乙盗窃,乙将盗窃的手机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不知情的表弟丙。丙用了一段时间后,觉得手机不好用,扔入海里。①根据《物权法》第107条,因手机为盗赃,丙虽为善意,不能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所以丙对手机为无权占有,且为善意占有、自主占有。②丙故意导致手机毁损、灭失,但是,丙这样做的时候,内心虔诚地相信自己是手机的所有权人(尽管相信错了),做梦也想不到这样做会侵害甲对手机的所有权(很傻!很天真!),换言之,丙对甲的所有权因此遭受的损害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丙就应受到善意保护,甲无权请求丙赔偿损失。③重复一遍: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对占有物毁损、灭失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5】甲的汽车被乙盗窃,乙谎称己有出租给不知情的丙使用。2年后,甲始知其事,找丙要回。但汽车因丙使用两年,折旧若干。①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而言,丙对汽车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他主占有。②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而言,丙并不享有像承租人那样使用汽车的权利。但是,由于丙为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受到善意保护,其对汽车的使用也未超出其假想的占有权限范围(其假想的占有权为承租权),对因此造成的折旧损失,甲不能要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6】甲的汽车被乙盗窃,乙谎称己有出租给不知情的丙使用。2年后,甲始知其事,找到丙要求丙返还汽车。哪知,半年前的某一天,丙为了向女友展示自己的富有,放火烧毁了该车。①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而言,丙对汽车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他主占有。丙以为乙就是汽车的所有权人,丙还以为自己对汽车享有承租权,这和【例5】亦无不同。②和【例5】的不同在于,丙只是将自己当成了承租人,丙就应当知道,自己占有的汽车是他人的,迟早有一点要完璧归赵,自己不能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所以,丙放火烧毁汽车的行为就超出了其假想的占有权限(承租权)范围,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对权利人甲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