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辅导精华:法的现代化

2014-11-28 15:59:20 字体放大:  

2014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辅导精华:法的现代化

1.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法的现代化,是与社会的现代化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

2.法的现代化的分类

依据法的现代化动力来源,可将法的现代化分为两类:

(1)内发型现代化

所谓内发型现代化,指由社会内部自发产生的力量促使法进行的现代化,这是一种自发的、缓慢的现代化过程,社会内部的矛盾和斗争比较和缓。西方国家法的现代化大多属于内发型的。

(2)外源型现代化

所谓外源型现代化指由外部环境的影响而引发的现代化,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在此过程中,社会内部的矛盾和斗争比较尖锐。

法的外源型现代化有以下特点:

①具有被动性,即在法的外源型现代化中,现代化最初是迫于某种外来压力而进行的。

②具有依附性,即在外源型现代化国家中,法的现代化本身往往不具有价值,而是国家图强的一种工具,服务于国家政治、经济的变革。

③具有反复性,即在法的外源型现代化中,由于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与固有的传统习惯之间存在激烈斗争,双方互有进退,因而表现为过程的反复性。

相关推荐:

2014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辅导精华: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

2014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辅导精华:权利和义务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