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基础笔记:外交保护

2014-12-15 16:00:27 字体放大:  

2015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基础笔记:外交保护

四、外交保护

(一)外交保护的性质

A.国家具有属人管辖权;B.在国家间进行;

C.是否向外国提出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D.尊重外国的主权和属地管辖权

(二)外交保护的条件和范围

1.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一般应符合三个条件::

(1)一国国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国的国家不当行为所致,也就是说,该侵害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责任;如果损害仅涉及外国私人的行为,所在国家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不得行使外交保护。

(2)受害人自受害行为发生起到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必须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

(3)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办法,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2.外交保护的范围

原则上适用于一国的国家行为已经或必将侵害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各种事项。

包括:国民被非法逮捕或拘禁;国民的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国民受到歧视性待遇;国民被“拒绝司法”等情况。

相关推荐:

2015司法考试备考指导法理学重要考点: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2015司法考试备考指导法理学重要考点:法律适用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