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五中院规范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工作流程

2014-11-27 17:00:45 字体放大:  

重庆五中院规范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工作流程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出台《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工作流程规定》,从明确当事人申请保全条件、当事人需提供保全线索及可靠担保、规范裁执部门衔接、审慎处理保全财产置换等予以细化,进一步优化保全工作运行机制,提高审执工作效率。

明确当事人申请保全条件。重庆五中院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是本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保全的财产是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是被申请人的财产;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金额以诉讼请求的金额为限;请求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判决的顺利执行或者是为了避免财产的损失。

当事人需提供保全线索及可靠担保。据悉,该院《规定》区分申请保全财产的类型要求当事人提供不同的证明材料,如财产为个人银行存款的,需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储户姓名、身份证号及账号;财产为股票或者股票账户内资金的,应提供股东账号及证券交易指定场所。申请保全应有担保人出具的连带保证担保书,并且提供相当于申请保全金额的财产,或者不低于因申请错误可能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金额的现金作为担保。

规范裁执部门衔接。重庆五中院要求,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工作流程以裁执分立为原则,诉讼财产保全的审查裁定由立案庭或相关审判庭作出,裁定的执行由执行局负责。作出保全裁定后,应及时将材料移送执行局,执行局采取保全措施后,向申请人和被执行人送达保全裁定、保全财产清单,告知其保全情况。在执行完毕或执行到部分财产并送达有关文书后,执行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保全所有材料返还立案庭或审判庭。

审慎处理保全财产置换。据重庆五中院研究室主任冉崇高介绍,该院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财产置换申请,由审理诉讼案件的相关审判庭负责审查。审判庭应对置换申请进行听证,并将听证审查结果告知相关方,记入笔录。对置换申请的审查,应综合考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意见、案件实体、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价值、流动性等因素进行裁量。对于被申请人以案外人财产提供担保申请置换的,应通知案外人到庭核实,并告知其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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