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村书记等不得与村财会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2014-11-27 17:11:34 字体放大:  

四川:村书记等不得与村财会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昨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近年来我省农村公共事务、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村民自治实践不断创新,涌现了村民议事会、制定“村规民约”以法治村等具有四川特色的经验做法。在此实践基础上,《修订草案》创新增设了一些新的规定:提出设立村民议事会,同时还完善了回避制度,提出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村财会人员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根据《修订草案》,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成员。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等委员会,也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村财会人员不得有近亲属关系。同时规定村委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使用制度,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及其近亲属,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其近亲属不得保管印章。

同时,《修订草案》还提出设立村民议事会,规定村民会议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村民议事会,作为村民民主议事机构。设立村民议事会的,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职责范围内事项时,应当与村民议事会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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