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附答案解析

2014-09-30 11:50:47 字体放大:  

61.关于诈骗罪的理解和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曾借给好友乙1万元。乙还款时未要回借条。一年后,甲故意拿借条要乙还款。乙明知但碍于情面,又给甲1万元。甲虽获得1万元,但不能认定为诈骗既遂

B.甲发现乙出国后其房屋无人居住,便伪造房产证,将该房租给丙住了一年,收取租金2万元。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甲请客(餐费1万元)后,发现未带钱,便向餐厅经理谎称送走客人后再付款。经理信以为真,甲趁机逃走。不管怎样理解处分意识,对甲的行为都应以诈骗罪论处

D.乙花2万元向甲购买假币,后发现是一堆白纸。由于购买假币的行为是违法的,乙不是诈骗罪的受害人,甲不成立诈骗罪

【答案】BCD

【解析】诈骗罪的成立要件。诈骗罪指行为人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使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了被害人的财物,行为人或者其他人因此获得财物,受骗人处分财物意图达到的目的没有实现的情况。

A项中甲虽有诈骗行为,但是对方乙并未受骗,不是基于认识错误,而是“碍于情面”给了甲钱,所以甲并不是“骗到了钱”。甲应该成立诈骗罪未遂。

B项中甲欺骗了丙,但是丙并没有受害,交付了租金,实现了租房。丙也没有处分被害人乙从财物的地位和权限,甲不能成立三角咋骗。受害人乙并不知情,没有受骗。所以本案甲不成立诈骗罪,对于不动产也不能成立以转移财物为特征的盗窃罪,只能成立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的间接正犯。

C项:在白吃白喝的案例中,如果犯意现行,即行为人在点单时形成对服务员的诈骗,可以成立诈骗罪。但如果饮食现行,就意味着在点单时没有形成诈骗,在吃饭结束后单纯逃逸的,并没有欺骗行为,不能成立诈骗罪;设计逃逸的,就如本案例,由于经理虽然受骗,但是没有因为受骗而处分新的财产,也没有放弃债权,即没有交付,所以甲的写不成立诈骗罪。

D项:乙购买假币的行为成立购买假币罪未遂。甲用白纸冒充假币欺骗他人的,成立诈骗罪,即使受骗人本身是另一犯罪的实行者,也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即“黑吃黑”可以成立财产犯罪。

62.甲、乙两村因水源发生纠纷。甲村20名村民手持铁锹等农具,在两村交界处强行修建引水设施。乙村18名村民随即赶到,手持木棍、铁锹等与甲村村民互相谩骂、互扔石块,甲村3人被砸成重伤。因警察及时疏导,两村村民才逐渐散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村民为争水源而斗殴,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

B.不分一般参加斗殴还是积极参加斗殴,甲、乙两村村民均触犯聚众斗殴罪

C.因警察及时疏导,两村未发生持械斗殴,属于聚众斗殴未遂

D.对扔石块将甲村3人砸成重伤的乙村村民,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答案】AD

【解析】考点是聚众斗殴罪的成立要件和法律拟制。

依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案例中甲乙双方38人聚集斗殴,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成立聚众斗殴罪。此罪并不惩罚一般参加者。聚众斗殴的过程中,导致他人重伤的,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

聚众斗殴罪属于行为犯,只要斗殴发生,此罪即既遂。持械斗殴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之一,并不是既遂标准。

63.关于受贿相关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知道城建局长张某吸毒,以提供海洛因为条件请其关照工程招标,张某同意。甲中标后,送给张某50克海洛因。张某构成受贿罪

B.乙系人社局副局长,乙父让乙将不符合社保条件的几名亲戚纳入社保范围后,收受亲戚送来的3万元。乙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国企退休厂长王某(正处级)利用其影响,让现任厂长帮忙,在本厂推销保险产品后,王某收受保险公司3万元。王某不构成受贿罪

D.法院院长告知某企业经理赵某“如给法院捐赠500万元办公经费,你们那个案件可以胜诉”。该企业胜诉后,给法院单位账户打入500万元。应认定法院构成单位受贿罪

【答案】ABCD

【解析】

A项考察受贿罪中的“财物”是否包含违禁品。违禁品只是由于法律的规定而丧失合法流通的依据,但其本身还是财物,只是没有客观价值,只有主观价值,即当地黑市的交易价值。违禁品属于刑法上的“财物”,可以作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也同样可以成为受贿、贪污等犯罪的对象。

B项和C项考察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成立要件。《刑法》第388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B项中国家工作人员的父亲收受请托人钱财,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成立此罪。第388条第二款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也成立本罪。C项中退休厂长利用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不正当利益,收取财物的,成立本罪。因为退休后不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成立受贿罪。

D项考察的是单位受贿罪的成立要件。《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成立单位受贿罪。法院院长代表法院要求当事人给与法院财物的,属于单位的索贿行为,应该成立单位受贿罪。此选项被批评的地方在于,理论上认为成立单位犯罪,需要是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决策程序作出的决定,本案例并没有此种情况的说明。

64.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加以体现。“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关于这一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明确了定罪权的专属性,法院以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权力

B.确定被告人有罪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C.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全面认同和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D.按照该规定,可以得出疑罪从无的结论

【答案】ABD(官方答案为AB)

【解析】刑诉法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根据三大本对此原则的解析,该原则确立了由法院统一行使定罪权,故A正确。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在保障被告人享有充分辩护权的基础上,依法组成审判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理。故B正确。我国只是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完全的无罪推定应该表述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为无罪”,故C错误。根据在审判阶段,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疑案应当作无罪处理,故D正确。我们认为,本题答案应是ABD。

65.周某采用向计算机植入木马程序的方法窃取齐某的网络游戏账号、密码等信息,将窃取到的相关数据存放在其租用的服务器中,并利用这些数据将齐某游戏账户内的金币、点券等虚拟商品放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售卖,获利5000元。下列哪些地区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A.周某计算机所在地

B.齐某计算机所在地

C.周某租用的服务器所在地

D.经营该网络游戏的公司所在地

【答案】ABCD

【解析】《刑诉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高法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故本题选ABCD。

66.法院审理郑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在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郑某和张某接受秦某巨款,涉嫌贿赂犯罪。对于新发现犯罪嫌疑人和遗漏罪行的处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主动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一并审理

B.检察院可以补充起诉郑某、张某和秦某的贿赂犯罪

C.检察院可以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要求法院一并审理

D.检察院应当撤回起诉,将三名犯罪嫌疑人以两个罪名重新起诉

【答案】BC

【解析】《高法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法院只能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而不能主动追究遗漏罪行和遗漏被告人,故A错误。《高检规则》第460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规则》第458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故BC正确。《高检规则》第459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显然,发现遗漏罪行和被告人,不属于撤回起诉的情形,故D错误。

67.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下列哪些情形存在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A.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反复且与其他证据矛盾

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机关当面陈述

C.侦查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36小时以后将其送交看守所羁押

D.犯罪嫌疑人是聋哑人

【答案】ABCD

【解析】《高检规则》第305条第1款规定:“第三百零五条: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四)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五)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六)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故本题答案为ABCD。

68.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屠某、沈某和证人朱某提出在侦查期间遭到非法取证,要求确认其审前供述或证言不具备证据能力。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排除上述证据?

A.将屠某“大”字型吊铐在窗户的铁栏杆上,双脚离地

B.对沈某进行引诱,说“讲了就可以回去”

C.对沈某进行威胁,说“不讲就把你老婆一起抓进来”

D.对朱某进行威胁,说“不配合我们的工作就把你关进来”

【答案】AD

【解析】《刑诉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据此,对证人不可采用威胁手段,故D排除。《解释》第95条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故A必须排除。刑诉法修改将原来的威胁、引诱、欺骗用“等”字概括,意即一般性的威胁、引诱和欺骗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再排除,故BC不排除。本题选AD。

69.在侦查过程中,下列哪些行为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A.侦查人员拒绝律师讯问时在场的要求

B.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没有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

C.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提出复议前继续拘留犯罪嫌疑人

D.侦查机关未告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理由和处所

【答案】BC

【解析】我国尚未明确赋予律师讯问在场权,故A的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A不选。《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故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故C错误,当选。《高检规则》第114条:“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原因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根据这一规定,原则上,侦查机关必须告知嫌疑人家属指定监视居住的原因,但可以不告知处所。故D未告知处所是正确的,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我们认为D选项不够严谨。本题选BC。

70.被告人徐某为未成年人,法院书记员到其住处送达起诉书副本,徐某及其父母拒绝签收。关于该书记员处理这一问题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邀请见证人到场

B.在起诉书副本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该书记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C.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D.将起诉书副本留在徐某住处

【答案】ACD

【解析】《高法解释》第167条第三款规定:“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故本题答案为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