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精品学习网考试频道小编为大家收集并整理了“2013年社会工作者考试实务考点解析:社会救助基本程序”,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请看正文:
社会救助基本程序
(1)测算和公布社会救助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城市低保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一般情况下,制定社会救助标准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城市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当地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必需消费支出等。
(2)救助申请的受理城乡困难家庭希望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专项社会救助的,都需要首先向所在街道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有些地方的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为受理居民的社会救助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在受理居民的社会救助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合格做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3)审查申请人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街道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社会救助申请后,将组织人员对社会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进行审查,以确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某项社会救助所规定的条件。该过程一般被称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4)救助审批 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送交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后,应在一定的工作期限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要在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审批。
(5)救助款物发放救助申请批准后,当地社会救助部门就会按规定将各类救助款物及时和充足地发放到城乡困难群众手中,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目前现金救助一般都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即通过金融机构发放。
(6)动态管理和日常服务根据救助对象家庭收入的变化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救助应该是动态管理的。这里的动态包括两层含义:①救助对象有出有进;②救助资金有高有低。
(7)申诉社会救助对象在获得救助的过程中如果感到自身权益没有得到保障,或者发现有漏保、骗保现象时,都可以按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纪检检查部门反映和申诉。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查处、纠正,以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保证救助制度的公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