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社会工作者考试政策法规解析:妇女保护

2013-03-28 16:59:39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2013年社会工作者考试时间为6月15、16日,精品学习网考试频道小编收集整理了“2013年社会工作者考试政策法规解析:妇女保护”供考生参考,祝考生们取得优异的考试成绩!下面请看正文:

一.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者的权利和责任

1、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2、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2.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对妇女劳动就业方面的保护。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种和工作。

《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女职工实行“四期”保护

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是指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和哺乳期保护。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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