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社会工作者考试政策法规解析:生育险

2013-03-28 17:00:23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2013年社会工作者考试时间为6月15、16日,精品学习网考试频道小编收集整理了“2013年社会工作者考试政策法规解析:生育险”供考生参考,祝考生们取得优异的考试成绩!下面请看正文:

一、概念

生育保险是指妇女劳动者因怀孕、分娩导致不能工作、收入暂时中断,国家和社会给予必要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待遇与企业对生育保险的责任

生育保险待遇

1、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2、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3、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四、企业对生育保险的责任

1、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纳税时进行调整

2、企业虚假、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追回全部虚假、冒领金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3、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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