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社会工作者考试政策法规解析:农村保险补偿

2013-03-28 17:02:24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2013年社会工作者考试时间为6月15、16日,精品学习网考试频道小编收集整理了“2013年社会工作者考试政策法规解析:农村保险补偿”供考生参考,祝考生们取得优异的考试成绩!下面请看正文: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原则上,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低于人均10元,具体补助标准和分级负担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地方各级财政可适当增加投入。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规定

统筹模式和补偿方案

★综合各地试点经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模式主要有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大病统筹三种模式

1.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是指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对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进行补偿,设立门诊家庭账户基金对门诊费用进行补偿

2.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是指通过设立统筹基金分别对住院和门诊费用进行补偿

3.大病统筹是指仅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对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进行补偿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主要包括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等内容。合作医疗基金结余过多的县(市、区)要认真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调整补偿方案,合理提高补偿比例、降低起付线

基金使用和补偿范围

1.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门诊家庭账户和风险基金;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和风险基金;实行大病统筹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合作医疗基金不宜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

2.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应列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①对当年参加合作医疗但没有享受补偿的农民,可以组织进行一次体检,但要合理确定体检项目和收费标准,加强质量控制,并为农民建立健康档案,切实加强农民健康管理,发挥体检作用。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要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和优惠

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孕产妇计划内住院分娩给予适当补偿,对病理性产科的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③对于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给予补偿

④当年筹集的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15%。在调整完善统筹补偿方案之前,当年基金结余或历年基金累计结余较多的地区,县级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酌情组织开展二次补偿,提高基金使用率

住院、门诊补偿管理

1.住院费用实行按比例补偿的地区,对由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原则上不再实行分段补偿,已经实行分段补偿的,要逐步减少分段档次。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可实行分段补偿,但不宜档次过多

2.门诊补偿分为家庭账户和门诊统筹两种形式。家庭账户基金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用于家庭成员门诊医药费用支出,也可用于住院医药费用的自付部分和健康体检等。家庭账户基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用于冲抵下一年度参加合作医疗缴费资金

转诊和结算办法 原则上农民在本地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医疗费用补偿提倡定点医疗机构垫支或现场报销的方式。农民到县外就医也要简化转诊手续和医疗费用补偿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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