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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公司的成立
新中国成立后,国营商业发展很快,随着购销业务量的增加,仓库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当时商业系统的仓库都由各专业公司分别管理,因为互相不能调剂使用,淡旺季节忙闲不均,利用宰相当低。1953年商业部作出了"关于改革仓储工作的决定",自该年4月份起,全国中等以上城市国营商业系统仓库,除专用仓库(如油池、油灌、煤炭、冷藏等)和经常加工仓库、门市部附属仓库,必须保留作为附属仓库外,其多余部分及所有批发仓库,都交仓储公司经营,到4月底,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济南、长沙、西安、重庆、哈尔滨等城市都成立了仓储公司。各地仓储公司成立后,减少了因各仓库忙闲不均的现象。同时由于加强了专业管理,制定了仓库面积定额,充分发挥了仓库的使用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