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职业指导人员理论知识与实操考核部分章节内容和比例进行了补充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
一是与职业指导工作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现已纳入理论知识考核范围。试题比重占试卷总分数10%。
二是就业与职业发展章节补充职业图谱内容,主要涉及到与职业岗位定义、工作环境、工作流程等知识点或操作点(相关内容可参考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的《大学生自助职业指导》、《农民工自助职业指导》等教材)。试题比重占试卷总分数15%。
本年度高级职业指导师、职业指导师论文题目见附件5。
六、婚姻家庭咨询师考生申报条件有所调整,见附件6。
七、各级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组织报名,严格资格审核,在受理考生鉴定申请时,须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复核考生资格,不具备申报资格的不予受理。5月份统一鉴定报名工作截至4月15日,11月份统一鉴定报名工作截至10月14日,请各单位按照规定时间上报相关资料,超过规定日期上报的将不再受理。
八、各报名单位在录入考生信息时应按系统要求如实、认真录入考生各项信息,考生报名单位应填写考生实际的工作单位。
九、2011年统一鉴定成绩一般于考后60天下发到各报名单位,对于认为有异的考生成绩,各报名单位可于成绩下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复核工作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并及时下发复核成绩。
十、为了数据统计与考场安排的需要,2011年全国(全省)统一鉴定实行报名收费,计算费用时将不再区分正常考试与缺考,具体收费标准参见《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鲁劳社函[2005]408号)。
十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的重要意义,把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作为高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质量督导工作,确保鉴定质量。
附件:
1.《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79号
2.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时间安排(包括2.3.4.5.6附件)
3.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4.《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点申报表》
5.2011年高级职业指导师、职业指导师论文题目
6.婚姻家庭咨询师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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