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做好2014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2014-09-19 10:14:12 字体放大: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考报名点: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9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文件要求,积极组织好统考报名工作。

秘书、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所有等级继续采用智能化考试方式进行考试。报名时间:上半年从3月17开始至4月10日,下半年从9月15日开始至10月15日截止,参加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考试的考生报名时同时提交论文及电子文档。省级统一鉴定时间安排见附件二。

各职业等级申报资格及论文撰写要求见网址:http://www.gz.osta.org.cn/ ,考生于考后3个月登陆网站查询成绩。

其他未尽事宜请与贵州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851-6814312 联系人:刘 芳、杨画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2.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省级统一鉴定时间安排

2014年2月18日

附件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加强规范管理,保证鉴定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范围

2014年我部继续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秘书、网络编 辑员(二级)、营销师、职业指导人员等12个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其中,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 理财规划师等6个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全国统一鉴定的地区,须先向我部提出申请,经我部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

二、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安排

(一)2014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试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统考日”具体日期是3月21、22、23日,5月16、17、18日,7月18、19、20日,9月19、20、21日,11月21、22、23日。

(二)我部组织的全国统一鉴定日期是5月17、18日和11月22、23日(具体职业等级和安排详见附件1、2)。

(三)各地要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在规定日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开展 已列为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的鉴定工作。各地在规定的鉴定范围内选择其他职业组织本地区统一鉴定工作,应集中安排在3月、7月、9月的“统考日”及5月16 日、11月21日进行,并于2014年3月14日前填写《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附件3),报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如确需增加统一鉴 定日期的,应报我部备案。

三、加强全国统一鉴定规范管理,确保鉴定质量

(一)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精神,按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要加强各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鉴定质量,提高鉴定的公信力。

(二)加强全国统一鉴定资料安全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全国统一鉴定考试资料的安全管理,完善保密制度,将考试资料传递、分发等各环节的保密责任落实到人,杜绝泄密事件发生。一旦发现泄密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三)严格全国统一鉴定考点管理和考务管理。各地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考培分离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全国统一鉴定考点的集中管理。要将坚持标准、 严格考评、规范操作的要求贯穿于全国统一鉴定的始终,并通过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场纪律、实施现场督导和远程视频监控等措施,强化对鉴定各个环节的规范管 理,杜绝舞弊行为。要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全国统一鉴定顺利实施。

(四)加强证书核发管理。各地要按照《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改版及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7号)的要求,严格按规定进行全国统一鉴定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验印、发放与管理。

(五)为做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我部专门设立了监督举报电话和考试当日值班电话,(010)84661234、(010)84661130。各地也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值班电话,秉公处理群众举报的问题,及时解决考生咨询和现场发现的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4年1月24日

<--心理咨询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