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成绩复查程序及时限
1.凡参加统一鉴定的考生,对本人成绩有异议,可填写《成绩复查申请表》(附件1),于2011年7月27日前,持本人准考证或身份证件将《成绩复查申请表》就近交到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所详细信息见附件2)。职业技能鉴定所对考生情况核查无误后受理申请,填写《成绩复查申请受理单》,将回执交考生本人。
2.复查后发现分数有误的,由职业技能鉴定所将更正后的成绩通知考生本人,如复查后分数没变更的不再另行通知,考生可于2011年8月26日后,到受理申请的职业技能鉴定所领取《成绩复查结果通知单》。
三、成绩复查相关规定:
1、成绩复查范围包括:
(1)已参加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
(2)主观题卷面是否有漏评,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3)论文、答辩分数的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2、对于主观题、论文、答辩的专家评分标准持有异的,不属于核查范围,不对试卷进行重新评阅,或对试卷评阅标准进行评判。
3、任何考生不得查阅答卷原件。
4、成绩复查只此一次,逾期者不再受理。
附件1:成绩复查申请表
考生姓名 | 联系电话 | |||
准考证号 | 身份证号 | |||
复查职业 | 等级 | |||
申请复查的科目及成绩 | □理论知识 成绩____ □操作技能 成绩____ □综合评审 成绩____ (请在申请复查科目前的“□”中划“√”,并在对应的成绩栏内填写成绩或考试情况。) | |||
申请复查的理由 | ||||
申请日期 | 申请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