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辽宁省公共营养师技能鉴定公告
一、鉴定范围和组织形式
凡已发布国家职业标准或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的职业(项目)均列入2015年鉴定范围,鉴定等级遵从职业标准或考核规范中关于资格等级的设置规定。组织形式包括全国(省、市)统一鉴定和其他非统一鉴定等。
二、组织实施
全国(省)统一鉴定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筹管理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会同各市鉴定中心组织实施,市级统一鉴定由各市鉴定中心组织。其他非统一鉴定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省或市(县)鉴定中心组织实施。
(一)全国统一鉴定日程安排,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执行。
(二)全省统一鉴定日程安排,原则上与全国统一鉴定同期。其中,全省技师、高级技师鉴定日期为:
月 份 |
鉴定日期 |
省中心受理报名截止日期 |
3月 |
21、22日 |
3月4日 |
6月 |
13、14日 |
5月27日 |
9月 |
12、13日 |
8月26日 |
12月 |
19、20日 |
12月3日 |
(三)省本级非统一鉴定,系指针对驻沈中省属企业职工、院校学生和其他社会从业人员等不同群体存有个性化需求的鉴定,包括通用职业鉴定、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专项能力考核等鉴定考评项目,具体日期为:
月份 |
鉴定日期 |
省中心受理报名截止日期 |
1月 |
24 |
1月7日 |
3月 |
28 |
3月11日 |
4月 |
25 |
4月9日 |
5月 |
30 |
5月13日 |
6月 |
27 |
6月10日 |
7月 |
25 |
7月8日 |
8月 |
29 |
8月12日 |
9月 |
19 |
9月3日 |
10月 |
31 |
10月14日 |
11月 |
28 |
11月11日 |
12月 |
26 |
12月9日 |
全省技师、高级技师以及省本级非统一鉴定理论知识考试时间统一确定为9:00—10:30,规定作答时间超过90分钟的顺延;采取智能化考试方式的时间为9:00—10:00。在理论知识考试结束后,鉴定所(站)等执考机构要立即安排实际操作考核、综合评审、业绩评价等考核、评审内容,在当日不能完成的可顺延直至完成全部鉴定考评内容。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高等院校在校生鉴定试点和监狱、军队等特殊群体鉴定视情况另行安排。
(四)市级统一和非统一鉴定时间均由各市中心自行确定。
三、资格条件
(一)申报资格条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和省厅相关文件执行,原则上实行逐级鉴定考核。
(二)对于符合其他条件的高等教育院校学生,一般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在毕业学年申报三级技能鉴定。
(三)对于提供伪造学历、学位证书、验证证明、职业资格等各类证书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一经发现取消其报考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伪造的证书、证明及鉴定费用不予退还;对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事后经查其所提供的为虚假材料,不仅取消其虚假年龄、学历信息更改资格,而且对所获职业资格证书做无效处理。
(四)在省中心组织的资格条件复审中,如果发现各市(含绥中、昌图县)或团体申报机构初审不严格,通过伪造、编造、涂改证件、证明、档案等材料以获得鉴定资格的人员超过报名总量5%的,将取消其对当期所申报人员的申报或执考资格,在全省通报批评,并在2015年职业培训绩效考核体系中设置为否决项。
四、申报方式及联系方式
在组织全国(省)统一鉴定和有关非统一组织形式的鉴定过程中,申报方式分为团体和个人两种申报方式。
(一) 团体申报
各市(含绥中、昌图县)鉴定中心和具有团体申报资质的中省属单位,须提交鉴定申请、报名数据、证明材料和鉴定实施方案等,按照省中心要求和规定方式向省中心申报。
省中心联系人:王伟 陈娜
联系电话:024-22955819 22955289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394-5号
(二) 个人申报
一般在居住地或就业单位所在地市级(含绥中、昌图县)鉴定中心申报,请拟申报人员持证明材料与当地鉴定中心联系。
五、成绩发布和证书制作时限
采取智能化考试方式的,鉴定成绩当场发布。采取其他考评方式的,省中心将在完成全部鉴定考评任务后15个工作日内发布鉴定成绩。证书制作和验印核发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经由申报或执考机构发放到参考人员个人。
六、有关情况说明
1、如遇法定假日调整或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鉴定时间等有关安排由省鉴定中心统一调整。
2、在职业资格鉴定申报和审批过程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能力建设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各省属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组织报名、资格审核、考务安排等具体工作,制定详细实施方案报省中心批准和实地检查无误后实施。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各鉴定考评职业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准备和各项工作计划执行的时间、地点、人员配备以及质量控制措施等,相关工作安排样表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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