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营养师政策法规十三

2014-09-04 11:16:37 字体放大:  

公共营养师政策法规十三

新疆出台办法保障“学生饮用奶计划”

近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奶计划协调办公室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为即将在新疆全面展开的学生饮用奶计划提供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保障。

新疆的学生饮用奶计划将在全区15个地(州)所在市和具备条件的7个县(市)全面推行。目前,首府已在12所试点学校率先开展该计划,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计划在全区的推广积累了经验。

据了解,《办法》从组织管理、质量安全、价格制定、配送管理等方面对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细致的规定。自治区畜牧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除为了确保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顺利实施,更是出于对该计划的受益者——70万中小学生负责。

安全卫生价格低廉

在学生饮用奶的质量和价格管理上,《办法》要求,学生饮用奶必须用新鲜牛奶进行生产,不得使用复原乳。

学生饮用奶及其生产所用原料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学生奶包装统一采用净含量200~250毫升规格,在外包装上印制统一的标志;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质量标准,对所生产的每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对每批产品进行留样封存,以备待查。

学生饮用奶价格水平应低于当地市场同类同质产品,推行学生饮用奶的县市城镇各级财政应按每人每天1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合理配送兼顾公平

《办法》说明,学生奶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配送发放,对于使用奶卡(票或券)实行校外配送方式的学校,学生或家长凭学生饮用奶卡(票或券),在配送站(点)补差价后领取学生饮用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下达指令性计划或强迫学生喝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采取减免或免费供应等多种方式给予帮助。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不得组织学生饮用非学生饮用奶产品。

严格要求违规重罚

对于在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过程中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个人,《办法》规定,生产和向学校配送不符合国家卫生和质量标准的学生饮用奶造成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定点生产企业,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自治区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办公室将取消其生产资格,撤消其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使用权,并予以公告;未取得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擅自使用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企业,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办公室将予以制止并实施处罚;因定购和组织学生饮用非学生饮用奶产品或因管理不善、工作失职,造成集体安全卫生事故的学校,其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