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营养师政策法规十四

2014-09-04 11:17:52 字体放大:  

公共营养师政策法规十四

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有关专家,制定了《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能力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四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加编审的主要人员有:杨月欣、张立实、糜漫天、程义勇、翟凤英、赵法伋、李珏声、赵霖、侯玉瑞、李长平、王玉、吴兰笛、麦佩玉、段延萍、逸飞、蔡云清等。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得到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国营养学会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五、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

1、共分四个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为四级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三级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2、公共营养师申报条件:

——四级公共营养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2)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中专毕业证书。

(3)经四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级公共营养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三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5)具有非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6)具有非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经三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级公共营养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三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三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二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5)具有医学或食品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三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 3年以上,经二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

(6)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一级公共营养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二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二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一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医学或食品相关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8年以上。 来源:考试大-公共营养师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