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资格从业经验:关于公示文种选用的问题

2012-12-10 11:56:19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考试频道小编为大家收集并整理了“秘书资格从业经验:关于公示文种选用的问题”,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党政干部任前公示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产物,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民主方式。200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在印发的2005年10月29日第二版一一“公示”,以征求市民的意见和建议。由此可见,虽然目前写作教材还鲜见对“公示”这一文种的介绍,但毋庸置疑,它已经成为适用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常见应用文之一。

由于公示制产生的时间不长,“公示”这一应用文的文种及格式等问题,目前在2006年6月16日刊登的××市户外广告整治项目部发布的公示:

花园路、中原路户外广告拆除整治公示花园路、中原路户外广告设置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2005]44号文件精神,遵照B06版刊登了一个公示,题目是《资产处置公示》,落款是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在这份报纸的B09版刊登了一个公告,题目是《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资产处置公告》。从两个公文的题目看,其内容都是对资产的处置,只不过一个标题由事由和文种构成,另一个标题是由发文机关名称和事由、文种构成。从两个公文的正文看,除了附表中的债务人的名称不同,其他基本内容大同小异,但一个是用“公示”发布,一个却用“公告”发布,并且是同一个单位在同一天的同一份报纸上发布,实在令人费解。

其所以出现以上种种情况,是因为只注重公示与公告、通知、通告之问的一致性,忽视它们之间的相异性,这就容易将公示与公告、通告、通知等文种相混淆。认为:公示具有公开性、告知性、民主性及监督性的特点,在公开性、告知性方面与公告、通知、通告有相同的一面,但公告、通知、通告却不具备民主性、监督性的特点,也就说三者都没有征询意见、接受监督的适用内容,因此公示的内容不宜用公告、通知、通告来发布,而该用公告、通知、通告发布的内容也不能用公示来发布。

更多内容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