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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辽宁省2017年将加大对违纪舞弊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有关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8、我省各招生单位考生初试成绩将于2月15日后发布。
复试时间、地点、科目、方式将由考生所报考的招生单位负责通知。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向参加复试的所有考生和社会公示。
9、省、市招考办即日起白天将开通咨询及举报电话,接受全社会及广大考生的咨询和对违纪舞弊行为的举报。省、市招考办咨询及举报电话如下:
省招考办举报电话:024-86981043
省招考办咨询电话:024-86981094、86981076
沈阳市:024-22700731
大连市:0411-83608053、0411-84649413
鞍山市:024-62215606
抚顺市:024-53996961、024-57713715
本溪市:024-42848960
丹东市:0415-2536773
锦州市:0416-2850991
营口市:0417-2806645
阜新市:0418-6010040
辽阳市:0419-3667786
盘锦市:0427-2827113
铁岭市:024-79792811
朝阳市:0421-2620661
葫芦岛市:0429-311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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