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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5
(三)体检
体检工作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五、复试方式和环节
各学院可根据各自专业的特点,选择相应的复试方式,尤其要重视通过综合面试来全面考核考生。
(一)笔试
1、专业课考试,以测试学生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
2、对同等学力考生还要加试2门科目(参看招生简章),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试卷满分为100分,加试不计入复试总成绩,但加试科目不合格者(60分以下),不予以录取。
(二)综合面试
1、综合面试由复试(面试)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进行。在面试前,应召开小组会议,研究制定复试面试内容、方式和时间地点,并做好相关准备。
2、综合面试进行量化评分,满分共100分(含外语应用能力测试)。
3、每生面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
面试主要考核:基本素质、专业基础、创新精神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英语应用能力及各方面。
4、外语应用能力测试,主要考查考生听、说、译方面的能力,具体参照《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复试英语应用能力测试实施办法》执行。
(三)实践(实验)能力考核
实践(实验)能力考核环节由各学科根据学科特点需求来设置(部分专业,参看招生简章),主要测试考生的实验和专业操作技能,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体检
体检在复试时统一安排,体检不合格不能录。体检工作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五)思想品德鉴定
通过函调,并在复试阶段与考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面谈,直接了解考生的思想品德和心理健康状况。全面审查其政治情况。思想政治素质、品德、学术道德及心理健康等有严重问题、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六)学校认为需要进一步考查时,可以对考生再次复试(含笔试)。
六、复试成绩的合成
(一)复试总成绩
1、复试总成绩实行百分制,由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含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以及实践(试验)考核成绩等部分按比例合成。
2、复试总成绩计算方法:
复试总成绩=笔试成绩(总分100)×?%+面试成绩(总分100)×?%+实践(试验)成绩×?%
各部分所占比例,按《**学院2015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通知》公布执行。
个别一级学科的招生计划,是分配到各研究方向,考生按所报考研究方向排名录取,考生须认真阅读学院复试通知(实施细则)或复试报到时咨询学院。
(二)入学考试总成绩
1、入学考试总成绩
入学考试总成绩由复试总成绩和初试总成绩换算成百分制后按权重相加得出。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总成绩/5×?%+复试总成绩×?%
复试成绩占入学总成绩的权重一般在30-50%的范围内,具体比例按《**学院2015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通知》公布执行。
2、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作为录取参考,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思想政治素质、心理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七、录取
(一)拟录取名单的确定
拟录取名单,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先从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复试合格生源中,按入学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再从调剂复试合格生源中,按入学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二)不予录取情况
以下情形的考生不予排定录取名次,不予录取:
1、复试总成绩低于60者;
2、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有一门或一门以上不合格者;
3、思想政治素质或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者;
4、体检不合格者;
5、复试过程作弊,包括体检作弊、考试作弊
6、多次参加复试,已被其他院校列入拟录取名单者;
(三)录取类别
1、硕士研究生录取类别分为定向和非定向,拟录取为单位定向的硕士生须与用人单位和签订有《定向培养协议书》。
2、所有录取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须在入学前将人事档案转入我校。
3、考生与考生单位因报考研究生而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档案调取、协议签订问题造成无法录取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四)录取审核
拟录取研究生名单报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并报省招办和教育部审批最终确定。
(五)信息公开
拟录取名单,须经过研究生处网页公示,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八、招生纪律
各招生学院应加强对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复试、录取工作必须坚持原则,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届时,校纪检处、研究生处将对复试、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违反教育部招生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或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学院和个人,将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以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九、申诉渠道
申诉部门:研究生处
电话:0898-65805539
通讯地址:海南海口市龙昆南路99号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处571158
邮箱:hsyzb@hain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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