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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经典简化冲刺笔记(一)

编辑:bj_hegw

201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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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授课提纲(上)

第一单元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是权利法

2、民法是私法

——利益说

——主体说

——隶属说

——自有决策说

评价:不是实证法的概念,但具有重大意义

3、民法是实体法

注意:1、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2、民法的法律渊源

——制定法

——习惯法

——判例法

——法理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理解关键:平等主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

1、 概念:受民法调整所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主体——自然人、法人

——有无第三民事主体?

内容——民事权利、义务

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权利

——人身权利的客体?

3、法律关系的产生——法律行为、法律规定等

四、民法基本原则

——强行法

——体现民法精神、是法官造法的依据

1、平等原则——主体地位平等

权利保护平等

2、意思自治原则——民法的核心原则,

调整对象——有行为能力的人(自然人、法人)

自治工具——法律行为

内容——民事主体可以通过其意思安排其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要这种安排不违反强行法、善良风俗,即为有效,受法律保护。

体现——债法上的合同、单方行为

——物权法上的法律行为

——婚姻法上的法律行为

——继承法上的法律行为

——收养法上的法律行为

——违反自愿法律行为的效果:

1)意思形成不自由的:胁迫、欺诈订立的合同可撤销(损害非国家利益)

或无效(损害国家利益)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重大误解的行为可撤销

3)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无效

4)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与其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3、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

----内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信。

-----作用:法官造法、解释法律的依据

解释合同的标准

衡量权利义务的尺子。

---民法中的体现

留置权人的行使权利的限制(担保法85)---留置物可分时的合理留置义务。

债权人的不真正义务(合同法119)------积极减少损害的义务。

婚姻无效原因补正后主张无效婚姻的禁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

4、过错责任——契约自由的行为边界

5、私权神圣——人格完善的基础、抵制非正当国家干预的工具

6、权利本位

第二单元、民事权利、义务、责任

一、民事权利

——权利的概念:意思说、利益说、力量说

(一)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

————最基本、最重要的分类

1.人身权利

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具体人格权 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隐私权;

精神性人格权 名誉权、荣誉权

人身权利            名称权

亲属权:父母对成年子女、具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的权利

身份权 配偶权

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考点:人身权利受侵害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方式限于侵权之诉。

人身权利不得转让、继承,剥夺

人身权利不受诉讼时效调整

人身权利主要是法定的,个别身份权例外

2、财产权利

所有权 用益物权

1)物权

他物权

担保物权

财产权利 2)债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社员权(有非财产权利内容)

4)知识产权(有非财产权利内容)

一般情况下受侵害时,只能主张物质损害

例外:具有人格利益的物受侵害时,例外可产生精神损害:

结婚录像带被毁;

尸体、尸骨;

唯一的负载重大感情的照片

宠物不被司法实践认可

(二)、主权利与从权利---依权利间相互关系中的从属性分类

(1)成立上的从属性

(2)消灭上的从属性

(3)移转上的从属性

(三)、依义务人范围分类: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一人对所有人的权利,如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

相对权:对一个人或几个特定人的权利,如债权

(四)、依权利的作用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1、支配权(人→物或身体的权利)

----支配客体(物、身体、生命等),无需请求即可享受利益的权利。

如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

2、请求权(人→人的权利):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适用

2)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3、抗辩权---对请求权说“不”的权利

——不适用诉讼时效

1)一时性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66、67、68)

先诉抗辩权

2)、永久性抗辩权

已过时效的债权----债务人抗辩权

注意: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

抗辩------不承认对方有请求权

抗辩权------承认对方有请求权,但可以用抗辩权对抗它

4、形成权——依单方意思表示变动双方法律关系的权利

a成立某种法律关系-----追认权、同意权、遗赠的接受

形成权体系 b变更某种法律关系----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优先购买权、选择权、

c 消灭某种法律关系------抵销权、撤销权、解除权、遗赠的拒绝、婚姻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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