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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经典简化冲刺笔记(二)

来源:互联网 编辑:bj_hegw

201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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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被监护人成年:

侵权时不满18岁-——原则上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经济能力的除外

侵权时已满18岁——原则上由本人承担,本人无能力的,可以有扶养人垫付

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不承担被监护人侵权的民事责任(民通意见161)

诉讼当事人:被监护人为被告,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

5、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利的救济(民通意见20)

监护职责:教育、保护、财产监管、代理法律行为、代理诉讼等

违反监护职责的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利的行为,

表现:侵犯人身权利——虐待、性侵犯等

侵犯财产权利——为他人和自己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自然人的特殊形态: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

个人承担责任 个人经营,个人投资、收益归个人的

个人经营、收益归夫妻财产的,夫妻共有财产承担(解释43)

共有财产承担责任 个人经营、家庭投资或收益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解释42)

家庭投资、经营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理解宝典 投资或收益只要有一项参与,即要以共有财产承担责任

2、个人合伙

1)合伙关系的判定:共同投资、经营、分红、担损(解释46)

合伙人的认定:投资+分红

合伙人的责任:法定责任,排除责任的约定无效——对债权人。

2)入伙——全体人合伙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解释51)

3)退伙——原则上准许,另有约定除外(解释52)

4)对外责任——连带,约定排除对外责任的,对债权人无效

对内责任——约定优先;

无约定的,按债务约定或出资比例;

无前者的,按盈亏分配比例(解释47)

5)财产关系及合伙解散时财产的处理

财产——共同共有

合伙解散时的处理——约定优先

——未约定的,出资多数决(解释55)未考

6)对外代表——合伙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无负责人的,合伙人之间互为代理(解释45)

3、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法人

——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组织

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丧

(1)法人的产生

(2)法人的消灭:清算

法人必须经过清算才能“灭亡”

不清算的责任:出资者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清算中的法人资格仍在,但行为能力受清算目的限制。

清算类型 破产清算—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非破产清算---资产超过

民事主体 破产企业 清算中的企业

诉讼主体 破产管理人 清算组

法院参与 参与 不参与

二、法人的特征

只有人的结合体或特殊目的的财产才能成为法人

法人资格源于法定

法人具有权利能力

三、法人的分类

1)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2人以上股东的公司) 财团法人(诺贝尔基金会)

成立基础及解散方式 人合(2人以上)+财产

可自己解散 财产

不可自己解散

设立行为 合同 单方行为、合同

社员权(选举董事、分红的权利) 有 无

法人种类 营利、公益法人 公益法人

机关 意思机关(股东大会---非必设

执行机关(董事会)--必设

监督机关(监事会)--非必设

代表机关 执行机关——理事会

注意:一人公司不属于社团法人

2)我国的法人分类:

机关法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具有法人资格,乡政府是一个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学校、医院等

社会团体法人——政党、中国律师协会、基金会

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 商业银行,铁路分局、局等

3)公益法人、营利法人和中间法人

——以是否向成员分配利润为标准划分

向成员分配利润的法人 营利法人

不向成员分配利润的法人 公益法人

四、法人的经营范围、代表和代理

a 经营范围

——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效力:

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电力)

禁止经营(毒品、色情业) 无效

特许经营(烟草、金融)的

其他情形的 有效(合同法解释10)

b代表

公司的代表:章程选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

对代表人的权限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外:代表人权限限制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

公司担保的特殊规则及效力(公司法16条)

(1)公司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无权批准) 有效

未批准的 无效

(2)公司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担保

章程许可董事会批准 有效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有效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 无效

c代理——代表人以外的人以法人名义所为的法律行为都属于代理范畴

五、法人责任

1)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权的,法人承担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8)

2)法人受侵害时,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精赔第5条)

3)法人人格否认

六、法人的分立与合并

法人分立的,分立后的法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合并的,合并后的法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公司合并的,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债权人可以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

既不提供担保、也不提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主张合并无效

时间限制:30日——接到通知

45日——未接到通知(公司法174条)

七、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银行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不是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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