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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0
2)通行----扩张(物权法87)
3)建造、修缮建筑物及铺设管线----扩张(物权法88)
4)通风、采光、日照--(物权法89)
5)不得排放固体废物等有害物质---限制(物权法90)
6) 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限制(物权法91)
理解要点:相邻关系中利用相邻不动产必须是必要的,即不利用相邻不动产就难以使用自己的不动产。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
1、建筑物区分所有----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业主→业主大会)
-------房、地被视为两个物(所有权的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共有)
1)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考点
a 专有部分----特定的空间
b 共有部分
大共有:墙壁、楼顶、外墙
物业用房、公共设施
建筑物的共有
部分共有:楼板
A、所有权的共有
其他共有: 维修资金、占用公共道路的车位
- B、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共有:区内道路、绿地、公共场所(73)
有例外: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及明示归个人所有的绿地
C共有部分具有从属性,
在转让上有限制:单独转让禁止
转让上的从属性:从属于专有部分(72)
2)业主的权利
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权——住宅改为经济性用房的限制(77)
业主的撤销权---针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侵权决定(78)
业主的诉权---对自己权利的侵权(83)
成员权——参加业主大会、选举、表决的权利
3)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a 业主大会决议的有效标准:
2个1/2以上:物业企业的更换权、制定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个2/3以上: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建筑物的改建和重建。
b 诉权:业主擅自饲养动物、违章搭建、拒付物业费、侵占通道-
二、动产所有权
(一)动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变动规则(公示原则的体现)
1、一般动产:法律行为+交付
特殊动产: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登记对抗主义
知识点:所有权变动看交付
交付种类: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二)、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公信原则的体现)
理解宝典:前提:无权处分
效力: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
性质:原始取得
规则差异:因无权处分人对动产的占有是否基于所有人的自愿而规则有异
1、一般动产的善意取得(所有权)
(1)无处分权人占有标的物----所有权人自愿脱离占有(承租、保管、借用、出质等)
(2)标的物是动产
(3)第三人善意、时间标准——取得占有时
(4)第三人取得占有----占有改定除外
(5)第三人有偿取得---价格合理(物权法106)
2、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人非基于所有人的自愿而占有他人动产
要件:
1)须为遗失物
2)标的物是动产
3)第三人善意、时间标准——取得占有时
4)第三人取得占有----占有改定除外
5)第三人有偿取得---价格合理
6)2年除斥期间经过(从遗失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买受人时起计算)
注意:买受人取得遗失物的方式不同对其权利的影响:
买受人依拍卖或者从合法经营者手中取得遗失物的:
买受人的价金请求权 遗失人
买受人的价金请求权和遗失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形成同时履行抗辩(物权法107)
买受人依其他方法取得遗失物的:
买受人无价金请求权→→遗失人
盗赃物的善意取得(理论)
适用善意取得的:货币、不记名有价证券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其他物
参考书的观点-----认为货币不适用善意取得
漂流物、埋藏物的善意取得比照遗失物处理(物权法114)
三、共有
1、共有
——一个物、一个所有权、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法人)分享
产生原因:法律行为、法定
2、共有物的处分规则——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对比
1)对共有物重大处分的规则-----按份共有2/3,共同共有全体同意(97)
2)共有种类不明的,除存在家庭关系外,推定为按份共有(103)
3)共有人的对外责任
-------一般情况下,对外连带责任。
---------例外,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责任关系的除外
4)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
权利性质------形成权
权利行使的限制:
按份共有-------随时主张
共同共有------共有关系结束、或者有重大事由
分割后发现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分担损失(物权法100条)
5)共有物的管理、维护、改良、处分和费用负担
重大改良、处分:共同共有-----全体同意(97)
按份共有-----2/3以上同意(97)
维护管理------------共有人均可,不区分共有的类型(96)
第三人侵害共有物的------共有人均可以主张权利
费用负担-----无约定的,按份共有按份额、共同共有共同负担。
3、准共有——所有权以外财产权的共有
第四部分、用益物权和占有
一、用益物权-----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
1、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或划拨取得(139)
--------可抵押(143)
----------出让取得的有期限限制(144)
---------划拨取得的,抵押权实现时要扣除出让金,扣除部分归国家(担保法56)
2、宅基地使用权:
-------取得方式:申请 +批准
------取得人:限于本村集体成员
——权能:不可抵押,限制转让
3、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他物权
------可与厂房一起抵押
----单独抵押不可(物权法183)
4、土地承包经营权
——书面合同设立,具有对世效力(127)
-------家庭承包的不可抵押(物权法128、担保法37),
------采拍卖、公开协商、招标取得的四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133)。
5、地役权---为需役地的需要而对供役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特点:地役权是他物权----------针对他人的供役地所享有用益物权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为需役地物权而创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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