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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经典简化冲刺笔记(三)

来源:互联网 编辑:bj_hegw

201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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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 合同成立即产生地役权(158)

动产抵押权 合同成立即产生动产抵押权(188、189)

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非经登记即具有对世效力。

3、物权形式主义——物权行为引发物权变动(德国模式)

物权行为——区分、抽象、公示

4、公示手段

登记——主要适用于不动产

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涂销登记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1)更正登记制度----登记错误的

----案例:误登记A套房屋为第三人,第三人获得所有权?

误将A房登记为B房,买受人获得B所有权?

2)异议登记制度

-----前提:对不动产的归属有争议的

-------目的:防止第三人善意取得

--------条件:提供担保

-------有效:15日起诉(19条);15日不起诉的,无效

---------异议错误的,赔偿责任

预告登记制度

制度目的:保证债权人物权的实现

登记效力:标的物物权的变动对债权人(登记申请人)无效。

登记的失效:3个月期间限制、债权消灭(20条)

交付:

——现实交付

——简易交付 适用于一切动产物权的变动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只适用于动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取得

脱离占有------动产抛弃

涂销登记-----不动产抛弃

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引起的物权变动:物权的变动与公示无关

1.征收

征收的性质------行政行为

所有权变动时间------征收决定生效时(物权法28条)

法律效果:所有权从个人移转到国家

被征收者的救济--------行政诉讼:征收的违法(实体、程序)

民事诉讼:征收补偿款过低

2.继承、遗赠

所有权变动时点------继承开始或遗赠生效时(物权法29),无须公示。

继承的不动产再移转的,先登记(31条)。

3.自己出资建造建筑物(30条)

建造行为性质------事实行为

所有权取得时间-------建造行为完成时

取得方式-------原始取得

4.法院判决

仅指形成判决:对共有不动产的分割诉求的判决会产生新的不动产所有权

5、无主物先占(限于动产)

6、添附

1)、附合

前提:不同人的物经附合变成一个物,难于分离或分离费用过高。

物权规则:不动产与动产的附合:所有权归不动产所有人

动产与动产附合: 归属于价值较大的那一方动产所有人

价值相当,共有。

债权规则: 失去所有权的一方有不当得利请求权(担保法司法解释62条)

2)混合:

前提:不同人的物经混合成一个物,难于区分或区分费用过高

物权规则:归价值大的一方

价值相当的,共有

债权规则 : 失去所有权的一方有不当得利请求权(担保法司法解释62条)3)动产加工:

前提:一物经加工后变成另一个价值较大的物

物权规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按下列规则处理:

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原物价值的,加工物归加工人所有,

加工增加价值和原物价值相当的,加工物共有

加工增加的价值小于原物价值的,加工物归原物所有人所有。

注意:恶意加工的,加工后的价值小于原物价值的,按侵权处理。

债权规则

失去所有权的一方有不当得利请求权(担保法司法解释62条)

4)添附对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物因添附灭失的,抵押权转移到补偿金上

抵押物因添附共有的,抵押权存在于共有份额上

抵押物因添附而增值的,抵押权支配抵押物价值。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之一(国外制度)

中国物权法——否认发现人、拾得人的所有权取得

------拾得人、发现人不能取得所有权,所有权归遗失人、埋藏人

------拾得人、发现人的交还(所有人)、上交(国家)义务

------拾得人、发现人可享有债权:遗失人悬赏广告的、拾得人的保管费用

-----拾得人、发现人的占有状态:无权占有

-------拾得人、发现人侵占、毁损埋藏物的法律后果:费用债权消灭

6)取得时效

——占有+时间=所有权

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区分标准:权利的取得是否依据他人权利、他人意志

第三部分、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一般理论

1、所有权的概念

2、所有权的特征

3、所有权的分类

二、不动产所有权

(一)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变动规则(公示原则的体现)

1、 规则:债权行为(买卖、赠与)+登记

主要不动产:建筑物、土地

所有权变动看登记

合同(买卖、赠与、互易)的效力与登记无关,

交付不引起所有权移转,产生买受人有权占有、风险负担移转买受人

合同形式为书面,口头合同无效,但可因履行而补正

买卖不破租赁

2、房屋所有权抛弃

抛弃:单方行为,必须和房屋所有权的涂销登记相结合来进行。

(二)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公信原则的体现)

1、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要件:

理解宝典:前提:无权处分

效力: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

标的:限于建筑物(房屋)

要件:

a转让人无处分权(是登记簿上的名义权利人,不是真权利人)

---欺诈登记、错误登记、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等

b 标的为不动产

c 受让人善意

d合理价格受让

e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效力: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性质:原始取得。

扩展: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要件:

a、抵押人无处分权(是登记簿上的名义权利人,不是真权利人)

---欺诈登记、错误登记、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等

b 标的为不动产

c 受让人善意

d、登记

(三)、不动产相邻关系

调整不动产相邻方之间的不动产的利用关系

目的:便于不动产的利用

性质:不是独立的权利,表现为所有权内容的扩张或限制。

权利行使中诚信原则:最小损害方式使用相邻不动产

有损害的,赔偿。

涉及内容:

1)用水、排水权---扩张(物权法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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