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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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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 合同成立即产生地役权(158)
动产抵押权 合同成立即产生动产抵押权(188、189)
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非经登记即具有对世效力。
3、物权形式主义——物权行为引发物权变动(德国模式)
物权行为——区分、抽象、公示
4、公示手段
登记——主要适用于不动产
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涂销登记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1)更正登记制度----登记错误的
----案例:误登记A套房屋为第三人,第三人获得所有权?
误将A房登记为B房,买受人获得B所有权?
2)异议登记制度
-----前提:对不动产的归属有争议的
-------目的:防止第三人善意取得
--------条件:提供担保
-------有效:15日起诉(19条);15日不起诉的,无效
---------异议错误的,赔偿责任
预告登记制度
制度目的:保证债权人物权的实现
登记效力:标的物物权的变动对债权人(登记申请人)无效。
登记的失效:3个月期间限制、债权消灭(20条)
交付:
——现实交付
——简易交付 适用于一切动产物权的变动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只适用于动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取得
脱离占有------动产抛弃
涂销登记-----不动产抛弃
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引起的物权变动:物权的变动与公示无关
1.征收
征收的性质------行政行为
所有权变动时间------征收决定生效时(物权法28条)
法律效果:所有权从个人移转到国家
被征收者的救济--------行政诉讼:征收的违法(实体、程序)
民事诉讼:征收补偿款过低
2.继承、遗赠
所有权变动时点------继承开始或遗赠生效时(物权法29),无须公示。
继承的不动产再移转的,先登记(31条)。
3.自己出资建造建筑物(30条)
建造行为性质------事实行为
所有权取得时间-------建造行为完成时
取得方式-------原始取得
4.法院判决
仅指形成判决:对共有不动产的分割诉求的判决会产生新的不动产所有权
5、无主物先占(限于动产)
6、添附
1)、附合
前提:不同人的物经附合变成一个物,难于分离或分离费用过高。
物权规则:不动产与动产的附合:所有权归不动产所有人
动产与动产附合: 归属于价值较大的那一方动产所有人
价值相当,共有。
债权规则: 失去所有权的一方有不当得利请求权(担保法司法解释62条)
2)混合:
前提:不同人的物经混合成一个物,难于区分或区分费用过高
物权规则:归价值大的一方
价值相当的,共有
债权规则 : 失去所有权的一方有不当得利请求权(担保法司法解释62条)3)动产加工:
前提:一物经加工后变成另一个价值较大的物
物权规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按下列规则处理:
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原物价值的,加工物归加工人所有,
加工增加价值和原物价值相当的,加工物共有
加工增加的价值小于原物价值的,加工物归原物所有人所有。
注意:恶意加工的,加工后的价值小于原物价值的,按侵权处理。
债权规则
失去所有权的一方有不当得利请求权(担保法司法解释62条)
4)添附对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物因添附灭失的,抵押权转移到补偿金上
抵押物因添附共有的,抵押权存在于共有份额上
抵押物因添附而增值的,抵押权支配抵押物价值。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之一(国外制度)
中国物权法——否认发现人、拾得人的所有权取得
------拾得人、发现人不能取得所有权,所有权归遗失人、埋藏人
------拾得人、发现人的交还(所有人)、上交(国家)义务
------拾得人、发现人可享有债权:遗失人悬赏广告的、拾得人的保管费用
-----拾得人、发现人的占有状态:无权占有
-------拾得人、发现人侵占、毁损埋藏物的法律后果:费用债权消灭
6)取得时效
——占有+时间=所有权
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区分标准:权利的取得是否依据他人权利、他人意志
第三部分、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一般理论
1、所有权的概念
2、所有权的特征
3、所有权的分类
二、不动产所有权
(一)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变动规则(公示原则的体现)
1、 规则:债权行为(买卖、赠与)+登记
主要不动产:建筑物、土地
所有权变动看登记
合同(买卖、赠与、互易)的效力与登记无关,
交付不引起所有权移转,产生买受人有权占有、风险负担移转买受人
合同形式为书面,口头合同无效,但可因履行而补正
买卖不破租赁
2、房屋所有权抛弃
抛弃:单方行为,必须和房屋所有权的涂销登记相结合来进行。
(二)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公信原则的体现)
1、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要件:
理解宝典:前提:无权处分
效力: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
标的:限于建筑物(房屋)
要件:
a转让人无处分权(是登记簿上的名义权利人,不是真权利人)
---欺诈登记、错误登记、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等
b 标的为不动产
c 受让人善意
d合理价格受让
e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效力: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性质:原始取得。
扩展: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要件:
a、抵押人无处分权(是登记簿上的名义权利人,不是真权利人)
---欺诈登记、错误登记、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等
b 标的为不动产
c 受让人善意
d、登记
(三)、不动产相邻关系
调整不动产相邻方之间的不动产的利用关系
目的:便于不动产的利用
性质:不是独立的权利,表现为所有权内容的扩张或限制。
权利行使中诚信原则:最小损害方式使用相邻不动产
有损害的,赔偿。
涉及内容:
1)用水、排水权---扩张(物权法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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