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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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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下落不明;
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法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101)
提存的法律效果----债务消灭
提存标的物的孳息、风险负担----归债权人承受(合同法103条)
提存费用----债权人负担(合同法103条)
5年除斥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提存物归国家(合同法104条)
第二部分 合同法总论
一、 合同法总则
基础知识:
1、契约自由——意思自由、形式自由
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
——给付对等、风险负担、责任、强制承诺
2、诚实信用、
3、债权相对性
(一)合同分类
1.有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和分则中的同名合同规则,除非当事人排除其适用
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并参照类似的有名合同条款
2、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分类意义: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和先履行抗辩只适用于双务合同
3.非格式合同与在格式条款基础上成立的合同
5个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53条)
免除自己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
加重自己责任的,有效——商场“假一罚十”的承诺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法40条):劳动合同“工伤自负”条款
B、提醒注意和说明的义务----条款提供者的义务
C、解释规则
按不利于提出格式条款方一方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冲突的,按非格式条款处理
4、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
5、确定合同和射幸合同
6、预合同与本合同
(二) 合同的解释
1.合同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
体系解释(整体解释)
目的解释
惯例解释(乡间公路运输合同)
2、合同法中的推定解释
1)、价格推定:
非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合同:合同履行地市场价;
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按交付时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处理
一方违约的,按不利于违约方的原则处理
2)、履行地点的推定
货币债务,在债权人住所地履行
不动产交付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债务人一方所在地履行
3)、履行期限、方式
合理期限
方式-----有利于合同目的实现
4)费用的推定----债务人负责
(三)合同的成立
1、合同成立的一般方式——要约和承诺
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分
1)要约与意思表示
认定标准-----具体、确定、受约束的意思
广告式要约的认定
拍卖中的要约
自动售货机
招标
旅馆中的商品
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2)要约生效-----到达主义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撤回----要约未生效,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通知到达
撤销----要约已生效,撤销通知在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的禁止:
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的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的、且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19条)
4) 要约失效
a要约被撤销、
b要约被拒绝、
c承诺期限内未承诺,
d要约内容被实质变更
承诺
1)承诺含义
2)承诺方式
一般方式:通知
特殊方式:
A、行为(意思实现)
B、签订确认书(数据电文,合同法33)
3)承诺期限及起算;
未约定承诺期限的
对话方式---及时;
非对话方式—合理期间(合同法23条)
约定的承诺期限的起算:
电报、信件方式
①信件、电报载明的日期——06年6月2——7月2日
②未载明的,信件投寄的邮戳日期——如1个月
电传、电话-----到达之日(合同法24条)
数据电文的,进入系统时
4)承诺迟到(合同法28、29条)
承诺期内发出、非因承诺人的原因而迟到的,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否认并及时通知
承诺期外发出承诺,视为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有效
5)承诺的成立及生效
一般:到达主义
特殊:意思实现(合同法26)
注意:交叉要约
2、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到达地(一般)
合同书:双方签字盖章地点
数据电文形式: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3、合同成立的补正-----履行
前提:书面合同的形式瑕疵
补正方式:一方履行自己的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法36、37条)。
4、合同的效力:
全部无效---自始无效(买卖摇头丸)、向后无效(童工劳务合同)
部分无效--流抵合同、借贷合同利率超过四倍的、32年租期合同、定金超过20%比例的
效力待定----三无合同(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能力单独订立的合同)、债务承担
可变更、撤销----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损害非国家利益的合同
(四)合同的解除与抗辩
1、协议解除---与形成权无关,是合同自由的表现
2、单方解除----解除权的行使
适用一切合同的解除权(合同法总则94五种情形)
不可抗力(合同目的不达)、
预期违约
迟延履行且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根本违约(合同目的不达)、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适用于部分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委托------委托人和受托人(410)
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232)
行纪合同---双方当事人(423)
承揽----定作人(268)
货物运输---托运人(308
意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时(93)
3、双务合同的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67条)----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享有
同时履行抗辩----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法66)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享有
抗辩权的前提----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种情形)
抗辩权人的通知义务
抗辩权的消灭------对方提供适当担保
解除权----------对方不提供担保时(合同法68)
(五)违约责任
1、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
2、违约形态: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
1)、迟延履行
救济方式:
损害赔偿和继续履行(114);
合同解除并赔偿损失(94---97)
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也不免责 (117)
2)、履行不能
3)、预期违约
救济方式:赔偿损失、解除合同(108、97条)
4)、瑕疵给付(瑕疵履行)
3、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的例外——不能请求实际履行的三种情形
a 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
b 债务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c债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没有要求履行(79)
2)赔偿损失
注意: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的关系
定金和违约金 择一行使 (合同法116)
损害赔偿与定金 ?
损害赔偿与违约金 择一行使
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122)
5、影响赔偿的因素:
1)过失相抵(120):双方都有过错
2)债权人的不真正义务(119)——减少损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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