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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2
(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
1.经济法: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原则:经济法在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在特定范围内所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主要有: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效率公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2)当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权益争议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关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税收: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国家权力依法向纳税人征收货币或实物,参与国民收人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人的一种形式。
税法: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规范调整的,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1.刑法: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刑法的基本原则:指刑法特有的在刑法的立法、解释和适用过程中所必须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一是罪刑法定原则。二是罪刑相当原则。三是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3.犯罪构成与刑罚体系
(1)犯罪构成:按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2)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等;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
(3)排除犯罪的事由: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事由。《刑法》明文规定了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4)刑罚:由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罚体系由主刑和附加刑构成。主刑主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附加刑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二、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一)诉讼程序法律制度
1.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1)民事诉讼: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调整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当事人: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判的人。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4)民事诉讼程序的构成: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普通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1)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在我国,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
(2)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行政诉讼参加人:指引起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者主要阶段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3.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1)刑事诉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确定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刑事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4)刑事诉讼的管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刑事诉讼的管辖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5)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吿人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辩护可以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6)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7)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二)仲裁和调解制度
1.仲裁: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2.仲裁法:调整在仲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6.调解:我国的调解制度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其中,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是诉讼外调解,而司法调解是诉讼中调解。
可见,如果对以上重要知识点有较为到位的理解与掌握,考生在后期的复习过程中,是会取得很好并的复习效果的。最后就是祝大家学习愉快,在暑期复习中进展顺利,取得理想的考研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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