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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9
三、简答题
66、简述中国古代法典从《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篇章体例的发展演变
【参考答案】(1)篇章数目的变化:《唐律疏议》、《宋刑统》为 12 篇——《大明律》、《大清律例》为 7 篇,《北齐律》首先确定了 12 篇的结构,洪武 22 年(朱元璋)时的《大明律》正式确定了 7 篇的结构(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直到《大清现行刑律》才废除 7 篇的结构。
(2)编撰形式的变化:A、《唐律疏议》,它由律文(《永徽律》)和法律解释(《张杜注律》)两部分组成。B、《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五代《大周刑统》,刑统就类似于重点法条解读的编撰体例,注意,刑统不是宋朝创立的,唐末就有。C、《大明律》、《大清律例》:名例 + 六律
四、材料题
69、《杂律》规定:“诸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令备偿。”《杂令》规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又不得回利为本。”“诸以粟麦出举,还为粟麦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仍以一年为断,不得因旧本更令生利,又不得回利为本。”
回答一下问题:
1. 这段文字规定了什么变样的刑事处罚?
2. 如何体现对债务人的保护?
【参考答案】
1、本段文字规定的刑事处罚是:负债签订有借贷契约,不依照约定如期履行偿还义务,就要担负刑事责任,按照违约的天数,分别处以笞、杖刑,最高可以“徒一年”。同时还要准备赔偿。
2、公私财产都可以签订有偿的借贷,契约的内容双方约定,官府不介入,但是约定的利息受到限制,即使借期再长,也不得超过一倍。同时不得变利为本。这样就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
标签:法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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