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专业笔试成绩(含同等学力加试成绩)、复试总成绩及拟录取结果于复试全部结束后二日内由各院(系)向考生公布。
七、导师的确定办法
1、硕士生导师所在学科以当年的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2、各学院应将所有相关考生的信息向每位导师公布。
3、考虑考生的第一志愿(对于计划外考生,要尊重本人志愿)及指导教师意愿,双向选择。
4、优先考虑有培养能力、有在研项目、能够给研究生提供软、硬件培养环境的指导教师。原则上未主持过纵向科研项目或3年内未参与过纵向科研项目(以科技处立项名单为准)的导师不招收学术型研究生,由各学科负责审核导师的资格。
5、对培养质量差、责任心不强、评估不合格的导师可以暂缓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导师所指导硕士生毕业论文外审未通过者,第二年该导师所指导硕士生论文需全部送外审,如有未通过者,第三年停止招生一年。
6、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当年招收一等奖学金考生(含统考及推免)不得超过三名,特殊情况须报研究生院审核。
7、每名导师当年招收硕士生限额由各学科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八、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1、实行监督与巡视制度。为保证复试工作全过程及复试结果的公平、公正,校纪委将对复试进行全面、有效监督,要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在综合面试时将派监督员对综合面试考场进行现场监督。
2、实行复议制度。为维护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及考生的合法权益,复试工作将采用申诉与复议制度。考生如对复试结果存有异议,可在复试结果公布二日内向复试小组、院(系)复试工作小组及校招生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如情况属实,校招生领导小组将责成复试工作小组或复试小组进行复议。
九、其他
1、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统一招生入学考试的复试工作。法律硕士、MBA全国联考及单独考试的复试工作也可参照执行。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本办法由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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