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初试成绩略低于国家复试分数线,但专业成绩相对名列前茅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且仅一项成绩低于学校复试分数线5分之内的第一志愿考生,允许其提出破格参加复试申请。
2、破格由本人在规定时限(自本文件公布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考生本人向申请破格专业的所在学院提出破格复试申请。学院审核签署意见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其复试资格。
3、破格审批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优先考虑本科毕业于985或211学校的全日制考生。
第七条复试的监督与复议
1、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全权负责本学院的复试过程,解决复试录取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复试期间,应增强复试录取工作透明度,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做到工作程序公开、录取标准公开。
2、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的纪检、监察处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学校巡视组到复试现场巡视,加强监管,以确保复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3、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工作办法、复试结果等信息及时公布。
4、实行复议制度。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对在规定时限(自公布复试成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受理的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或复试专家小组进行复议。
第八条录取
1、招生计划
各学院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下达的招生规模。学术型招生规模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专业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规模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
2、录取原则
各学院在确定录取名单时,应确定考生录取为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或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各专业(领域)按照总成绩排序,第一志愿和第二志愿分列,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学院录取原则报研究生部备案。
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综合面试平均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同等学力加试科目考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学院复试方案报研究生部备案。
如教育部有新文件精神,按教育部新文件精神执行。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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