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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7
第二章复试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凡符合复试条件的考生都应该参加复试。复试不合格或未参加复试者,不得录取。复试考核必须坚持全面、科学、客观、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差额复试,差额复试的比例根据当年度生源情况即符合复试条件的考生数量确定。
第五条复试实行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硕士研究生复试原则上在一级学科(临床为二级学科)范围内成立复试小组。博士研究生复试原则上在二级学科(临床为三级学科)范围内成立复试小组。
第七条 报考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的比重为7 :3,初复试成绩加权后的总成绩作为确定考生拟录取与否及拟录取类别的依据。
报考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的比重为3:1,初复试成绩加权后的总成绩作为确定考生拟录取与否及拟录取类别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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