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016-11-21
四、考试录取
(一)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的考生须按规定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或按规定参加推荐免试招生。
(二)相关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报考其他招生单位“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三)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报考条件的,可申请调剂到“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符合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的接受其他招生单位“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招录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四)招生单位应建立完善“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招生工作机制,严格审查考生报考资格,严格执行招生选拔标准,确保招生质量。
五、招生管理
(一)加强信息公开。招生单位应严格按照教育部招生信息公开要求,认真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相关招生计划、报考要求、复试录取规则、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和成绩、拟录取考生名单和成绩等招生信息的公开和备案工作,确保专项计划招生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加强规范管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切实发挥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本地区相关招生单位“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动相关单位进一步严格报考资格审查,规范考试招生,提高选拔质量。
(三)加强招生宣传。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和相关招生单位,要高度重视、统筹谋划、精心组织,会同有关兵役机关,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鼓励更多高素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吸引更多退役大学生士兵积极报考。
(四)严查违规行为。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相关招生政策开展“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招生工作。对违反规定的,一律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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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政策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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