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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复习应考方略之宪法学复习重点:法学硕士

编辑:sx_weizc

2012-12-06

精品学习网为大家准备了考试的具体内容,希望可以给考生提供帮助

宪法学复习应考方略之宪法学复习重点:法学硕士

一、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即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宪法的本质、宪法的历史发展和分类、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范、宪法和宪政、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等内容。这一部分内容非常重要,是进一步学习宪法学的基础。

1.宪法作为特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与一般法律相同的特征,也有自身的基本特征,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决定宪法根本法地位的三个因素,即内容的根本性、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2.宪法语词虽然在古代典籍中就已经出现,但是近代意义的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背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快速发展是宪法产生的经济原因;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是宪法产生的思想原因。考生应当掌握早期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宪法产生的基本情况。对其中的世界宪法史上占有非常重要地位的宪法性文件及其产生的年代必须记住。

3.自1949年以来我国共通过了5部宪法性文件,即1949年9月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宪法即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1988年、1993年、1999年对现行宪法所进行的三次修正的主要内容是考生背记和理解的重点。

4.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宪法所进行的归纳和划分类别的活动。考生应当重点掌握资产阶级学者对宪法所进行的形式上的分类,包括分类的标准(如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分类标准,其主要是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分类标准,其主要是制定,修改宪法的机关和程序;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的分类标准为制定宪法的机关)、依据不同的标准所进行的宪法分类的含义(即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的含义)、不同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依据不同的标准应当归入哪一类。这种形式上的分类虽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但它不能揭示出宪法的阶级本质,马克思主义学者以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将宪法分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列宁根据宪法是否与现实相一致为标准,将宪法分为虚假宪法与不虚假宪法。

5.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宪法与实施宪法的基本准则和精神。从世界各国的宪法和宪政实践来看,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考生应当掌握这几个原则的来源、基本内容、在宪法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宪法的基本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不同的表现形态和本质上的差异。

6.宪法规范的含义主要特点必须掌握。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构成单位,是宪法的载体。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宪法关系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所调整的对象非常广泛,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二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为国家和国家机关。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

7.宪政是宪法学理论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是宪法的生命所在,没有宪政,宪法就是一纸空文。考生必须掌握宪政的含义、特征以及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在我国,实行宪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首要标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应当具备的五个条件,考生应当了解和掌握。

8.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是宪法得以真正落实的重要环节。考生应当掌握宪法实施的含义及基本构成。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是宪法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方面,考生必须掌握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含义,知晓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并非是随意进行的,而是由有权机关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考生应当知道我国宪法中关于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机关和程序。

保障宪法得以有效实施的体制从世界范围内来看,主要有三种,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体制,二是以英国和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的立法机关审查体制,三是以法国为代表的专门机关审查机制。这里涉及一些宪法史上的年代、事件需要考生牢记。保障宪法实施的基本的工作方式、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事先审查、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宪法控诉等。上述审查方式的具体含义考生应当掌握。关于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体制主要包括:政治保障、法律保障、组织保障、人民群众的保障监督等内容。我国现行宪法规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职权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考生应当重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和地方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1.国体也称为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马克思国家理论的精髓所在。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过程中,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同中国国情相结合,是对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人民民主专政在国家领导权、阶级基础、国家职能和历史使命方面与无产阶级专政是一致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人民民主和人民对极少数敌对分子专政的有机统一和结合。其中,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存在和发展。在上述内容中,考生应当明确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性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产生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这些是考生理解的难点所在。考生应掌握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一项根本的政治制度,属于政体的范畴。这一部分内容是重点,也是难点。考生应当掌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特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什么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哪些优越性,怎样坚持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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