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替代标准法
重点:在具体计量中,除零售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条线的总收入用前三年贷款余额的算术平均数与3.5%的乘积替代外,替代标准法的业务条线归类原则、对应系数和监管资本计算方法与标准法完全相同。
替代标准法是介于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之间的过渡方法。商业银行使用替代标准法应当能够证明使用该方法与使用标准法相比,能够降低操作风险重复计量的程度。
在具体计量中,除零售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条线的总收入用前三年贷款余额的算术平均数与3.5%的乘积替代外,替代标准法的业务条线归类原则、对应系数和监管资本计算方法与标准法完全相同。
替代标准法下的零售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算公式分别为:
零售银行业务条线的监管资本=3.5%×前三年零售银行业务条线
贷款余额的算术平均数×l2%
商业银行业务条线的监管资本=3.5%×前三年商业银行业务条线贷款
余额的算术平均数×15%
(商业银行业务条线的贷款余额中还应包括银行账户证券的账面价值)
在替代标准法中,商业银行对除零售银行和商业银行以外的业务条线的监管资本,可以按照标准法计算,也可以用其他业务条线的总收入之和与18%的乘积代替。
三、高级计量法
●资格要求: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积极参与监督操作风险管理架构,拥有完整且确实可行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拥有充足的资源支持在主要产品线上和控制及审计领域采用该方法。
●定性标准:商业银行必须设置独立的操作风险管理岗位,负责设计和实施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框架。操作风险管理框架包括统一的操作风险管理控制政策和程序、操作风险计量方法、操作风险报告系统,以及操作风险控制/缓释策略。在采用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经济资本时,商业银行必须:
(1)将操作风险评估系统整合到日常风险管理流程;
(2)将评估结果作为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测和控制流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在风险报告、管理报告、资本分配和风险分析中发挥重要作用;
(3)在全行范围内对主要业务条线分配操作风险资本,并采取激励手段鼓励改进操作风险管理;
(4)定期向业务管理层、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汇报操作风险暴露和损失情况,并明确规定处理程序,针对管理报告中反映的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5)以正式文件形式制定内部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并在文件中明确规定对违规的处理办法;
(6)定期对操作风险管理流程和计量系统进行内部和/或外部审计,审计内容必须涵盖业务部门的活动和操作风险管理岗位情况;
(7)验证操作风险计量系统,验证的标准和程序应当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定量标准:内部积累的损失数据、外部相关损失数据、情景分析、本行的业务经营
环境和内部控制
商业银行可根据本行业务性质、规模和产品复杂程度以及风险管理水平自行选择操作风险计量模型,包括损失分布模型、打分卡模型等,模型的置信度为99.9%,观测期为1年。
监管当局要求商业银行通过加总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得出监管资本要求,允许商业银行在计算操作风险损失时,使用内部确定的相关系数。
任何操作风险内部计量系统必须提供与监管机构规定的操作风险范围和损失事件类型一致的操作风险分类数据。监管当局要求商业银行通过加总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或在计算非预期损失时已经包括了预期损失)得出监管资本要求,允许商业银行在计算操作风险损失时,使用内部确定的相关系数,但商业银行必须验证其相关性假设,并能证明其系统能在估计各项操作风险损失之间的相关系数方面计算准确、实施合理有效、考虑到了此类相关性估计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在压力情况出现时),且高度可信并符合监管当局要求。
●内部数据要求
商业银行应明确内部损失数据加工、调整的方法、程序和权限,对内部损失数据应设置合理的损失事件统计金额起点,使用的内部损失数据应与业务条线归类目录和损失事件类型目录建立对应关系。
无论用于损失计量还是用于验证,商业银行必须具备至少5年的内部损失数据。对初次使用高级计量法的商业银行,允许使用3年的历史数据。此外,商业银行对由一个中心控制部门(如信息科技部门)或由跨业务条线、跨期事件引起的操作风险损失,应制定合理具体的损失分配标准。
●外部数据要求
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计量系统应使用相关的外部数据,包括公开数据、银行业共享数据等,并书面规定外部数据加工、调整的方法、程序和权限。外部数据应包含实际损失金额、发生损失事件的业务规模、损失事件的原因和背景等信息。
●情景分析
商业银行应当对操作风险计量系统所使用的相关性假设进行情景分析。此外,在运用外部数据预期潜在的操作风险大额损失时,也应借助风险管理专家的主观情景分析。商业银行应及时将事后真实的损失结果与情景分析进行对比,不断提高情景分析的合理性。
●业务经营环境和内部控制因素
商业银行在运用内部、外部损失数据和情景分析方法计量操作风险时,还应考虑到可能使操作风险状况发生变化的业务经营环境和内部控制因素,并将这些因素转换成为可计量的定量指标纳入操作风险计量系统,使风险评估更具前瞻性,更准确反映商业银行真实的风险状况,督促商业银行按风险管理目标从事资本评估,及时发现操作风险改善和恶化的信号。
中国银监会依据审慎监管规则,认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不健全、操作风险管理薄弱的,可要求商业银行在计量结果的基础上提高操作风险监管资本。未经监管机构的批准,商业银行不得随意变更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方法。
商业银行在客观评估操作风险影响程度和发生概率的基础上,应尽可能准确计量这些风险可能给商业银行造成的损失,并为此配置相应的经济资本。
操作风险监管资本应当能够反映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真实状况,即监管资本要求应当与所需配置的经济资本保持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