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借款人的权利
根据《贷款通则》第18条的规定,借款人具有如下权利: ①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②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③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④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⑤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二)借款人的义务
根据《贷款通则》第19条的规定,借款人具有如下义务: ①应当如实提供银行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银行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②应当接受银行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③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④应当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⑤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⑥有危及银行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