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3.3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重组(P291-297)贷款重组,广义上的债务重组;具体分为自主性债务重组、司法行政债务重组。
1.重组的概念和条件;
(1)概念;
商业银行与借款企业通过协商,修改或重新制定贷款偿还方案,调整贷款合同条款,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的行为。
(2)条件;
满足一下条件之一,可考虑办理债务重组;
通过债务重组,借款企业能够改善财务状况,增强偿债能力;
通过债务重组,能够弥补贷款法律手续方面的重大缺陷;
通过债务重组,能够追加或者完善担保条件;
通过债务重组,能够使银行债务现行得到部分偿还;
通过债务重组,可以在其他方面减少银行风险。
2.自主性贷款重组的方式;
(1)变更担保条件;
(2)调整还款期限;
(3)调整利率;
(4)借款企业变更;
(5)债务转为资本;
(6)以资抵债。【详见考点13.4】
3.司法性贷款重组的方式;
(1)破产重整;
(2)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和解与整顿程序。
考点13.4自主性贷款重组--以资抵债(P293-296)1.以资抵债的条件;
(1)债务人关停倒闭、宣告破产;
(2)债务人故意逃避还贷责任,银行若不实施以资抵债则会遭受损失;
(3)贷款到期,债务人确认无货币资金偿还贷款本息。
2.抵债资产的范围;
(1)动产: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借款人的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
(2)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等;
(3)无形资产:专利权、著作权、期权等;
(4)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
(5)其他有效资产。
不得用于抵偿债务的资产包括:
(1)抵债资产本身发生的各种欠缴税费,接近、等于或超过该财产价值;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3)资产已经先于银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
(5)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6)其他无法变现或短期难以变现的资产。
3.抵债资产的接收;
(1)抵债资产的定价原则;
借贷双方的协商议定价值;
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部门评估确认价值;
法院裁决确定价值。
(2)抵债资产的管理原则;
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
4.抵债资产的处置;
(1)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其2 年内予以处置;
(2)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2 年;
(3)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 年内予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