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1.原油。
2.天然气。
3.煤炭。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
三、税目
现行资源税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及盐共7大类及若干子目。
四、税率
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对原油和天然气两款科目按照比例税率从价征收,其他税目按照固定税额从量征收。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计税依据
资源税以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七、税收优惠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八、征收管理
(一)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资源税纳税地点
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三)资源税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 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第九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一、城市维护建设
(一)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三)税率
1.税率的具体规定。
2.适用税率的确定。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四)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适用税率
(六)减免规定
(七)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地点。
3.纳税期限。
二、教育费附加
(一)征收范围
(二)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据。
(三)征收比率
(四)计算与缴纳
1.计算公式: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征收比率
2.费用缴纳。
(五)减免规定
第十节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一、船舶吨税
(一)纳税人
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中国境内港口的船舶征收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以应税船舶负责人为纳税人。
(二)税率
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船舶净吨位的大小分等级设置单位税额,分30日、90日和1年三种不同的税率,并实行复式税率,具体分为两类: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
(三)计税依据
吨税以船舶净吨位为计税依据,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船舶净吨位×适用税率
(五)税收优惠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六)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境内港口的当日,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2.纳税期限。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二、车辆购置税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以下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二)征收范围
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三)税率
车辆购置税采用10%的比例税率。
(四)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为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进口应税车辆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
(六)税收优惠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七)征收管理
1.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税款应当一次缴清。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2.纳税环节。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3.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耕地占用税
(一)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三)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耕地占用税根据不同地区的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实行有地区差别的幅度税额标准:
(四)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一次性缴纳。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率
(六)税收优惠
1.免征耕地占用税项目。
2.减征耕地占用税项目。
(七)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2.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四、烟叶税
(一)纳税人
烟叶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二)征税范围
烟叶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
(三)税率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四)计税依据
烟叶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具体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
收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烟叶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收购金额×税率
=收购价款×(1+10%) ×税率
(六)征收管理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烟叶税在烟叶收购环节征收。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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