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属地管理原则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会计从业人员管理及信息采集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参照代码证隶属关系执行);驻张店区、高新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市属企业、单位;各高等院校的在岗会计从业人员;省、市级主管部门直管的驻淄各类金融、保险、证券等机构由市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其它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从业人员管理按照区域划分(有税务登记证的可参照登记证隶属关系执行)由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
无工作单位人员按户籍(或居住地)划分:在本市有常住户口或临时户口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或临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在校大学生由学校所在地区县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
(二)对于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因原发证财政主管部门与这次信息采集划分的财政主管部门归属地不一致的,按上述第1条规定具体划分的管辖范围执行。必须首先办理调转手续(按规定补学继续教育后),再到此次划分的归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信息采集审核。今后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均依照此规定执行。
五、信息采集工作特别事项
(一)未完成年度继续教育的人员,须按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求补完继续教育内容方可进行信息采集。由于信息采集规定的时间短、涉及面广,为了增加学习的灵活性,补学继续教育可采取当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远程学习方式及由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面授培训方式。
(二)信息采集期间,暂停受理省外调转业务。此前已办理省外调转手续的会计从业人员,在有效期内由调入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进行信息采集工作。
(三)信息采集期间,新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亦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信息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