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会计证《财经法规》重点:临时存款账户

2012-07-20 17:46:40 字体放大:  

(五)注意问题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3.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4.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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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6.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一)概念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使用范围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三)开户要求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本《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开立本地银行结算账户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1)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2)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3)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四)开立程序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央行)

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并实施监控和管理;

2.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3.对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二)银行的管理(开户银行)

1.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2.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3.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4.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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