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存款人的管理
1.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2.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3.妥善保管密码。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区分非经营性存款人和经营性存款人的处罚。
对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都是1千元。
对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有3种:
(1)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2)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支取现金;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3)1000元的罚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过程中)
1.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2.其余给予警告,并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结1】
核准类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4)QFII专用存款账户
备案类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
(4)其他专用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