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管理工作规则公告

2014-09-09 15:06:48 字体放大:  

第二章 考试报名

第四条 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以及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财政局确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考时间、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时长、考试题型以及合格标准,并将考试政策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报考人员应当按公布的报考时间及相关要求,登录北京财政网站(www.bjcz.gov.cn)进行网上报名、缴费。

报考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报名手续,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安排补报名。

第六条 报考人员应当在报考时一次性填报所有三门考试科目。

第七条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北京市财政局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北京市财政局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北京市价格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收费纳入区县财政预算,考务支出由财政预算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北京市财政局与区县财政局应根据管理职责,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条 北京市财政局根据考点设置以及考点考场安排情况进行考场编排工作,并于考试前向报名成功的人员开通登录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功能。

第三章 考点考场设置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按区县设置考区,考区下设考点。考点由各考区按市财政局统一要求安排确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考点和考场的设置应按照便利、集中的原则,根据报考人数及分布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 考点及考场应当安全、安静,宽敞明亮,具有良好的通风性能,并具有防热、防火、防电击等保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 考点应当有独立的电子考场、服务器机房(机柜)、考务办公室、应考人员候考区、卫生间等。

第十五条 考点应当配置考试服务器、考试计算机、备用计算机、不间断电源、局域网络等无纸化考试必要的软硬件设备,确保考场满足无纸化考试的要求。

第十六条 考点应当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负责考场软硬件设备的维护以及突发故障的处理。

第十七条 考点要根据需要配备保卫、医务等服务人员,维护考试秩序及为考生服务等。

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应当配置身份识别设备、监控设备等必要的防舞弊设备,防范替考、抄袭、交头接耳、传接物品、使用通讯设备等作弊行为。

第十九条 考试前各考区应将考试安排上报区(县)政府,并协调相关部门,取得公安、城管、供电、卫生、交通、消防等部门的支持,做好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不得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关辅导、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严格对考点及考场的管理,定期进行评估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考场,应当予以限期改造完善;经改造仍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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