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如果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决定刊登的通知,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决定刊登的通知,有权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该项权利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2.表演者的权利与义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其中,被许可人如果以上述后四项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没有保护期限制。表演者享有的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这四项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八)著作权的保护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赔偿数额的确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九)著作权的运用
确定本企业或者对方是合法的著作权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著作权许可使用或者转让;订立好著作权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
(十)计算机软件登记
计算机软件登记并不是获得著作权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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