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国际贸易的支付与结算
票据的种类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本票的票面有两个当事人,而汇票则有三个当事人,本票的出票人即是付款人,远期本票无须办理承兑手续;而远期汇票必须办理承兑手续。本票在任何情况下,出票人都是绝对主债务人,一旦拒付,持票人可以立即要求法院裁定,命令出票人付款;而汇票出票人在承兑前是主债务的,在承兑后,承兑人是主债务人,出票人则处于从债务人的地位。
结算方式包括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件。支付方式根据其资金流向与支付工具传送方向,可以分为顺汇和逆汇两种方法。顺汇,又称汇付法。逆汇,又称出票法。汇款是顺汇;托收、信用证和保函、备用信用证的清偿都属逆汇。
信用证的特点包括:信用证付款是一种银行信用。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信用证项下付款是一种单据的买卖。信用证具有以下作用:对出口商的作用;保证出口商凭单取得货款。使出口商得到外汇保证。可以取得资金融通。对进口商具有以下作用:可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提供资金融通。信用证的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议付银行(是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买入或贴现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或单据的银行);付款银行;保兑银行;偿付银行(偿付银行又称清算银行,是指接受开证银行的指示或授权,代开证银行偿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受让人。
信用证的种类包括: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信用证;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的信用证;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和非循环信用证。一张信用证必须规定是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的,如果没有明确加以规定就将被认为是不可撤销信用证。每一个信用证都必须明确是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者议付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是出口商给予进口商融资优惠期,一般信用期限为180天以上。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不同结算方式的选用包括:①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②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③跟单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证书相结合;④汇付、托收、信用证三者相结合。在成套设备、大型机械产品和交通工具的交易中,因为成交金额较大,产品生产周期较长,一般采用按工程进度和交货进度分若干期付清货款,即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的方法,一般采用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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